陳振川觀點:政府組織改造不彰,太魯閣號事故慘痛敎訓不會停止

2021-04-1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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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改造影響公共工程。圖為台鐵太魯閣號重大事故,毀損最嚴重的第8節車廂於7日凌晨拖出隧道。(取自林佳龍臉書)

組織改造影響公共工程。圖為台鐵太魯閣號重大事故,毀損最嚴重的第8節車廂於7日凌晨拖出隧道。(取自林佳龍臉書)

近些日來,從南方澳斷橋、普悠瑪及太魯閣號事件、缺水旱災等,這些公共安全及民生問題,所張顯政府主管機關未盡心力,主辦機關能力不足,顧問工程公司、營造廠、技師及工地主任在法規、管理及執行有缺失問題,而其問題卻分屬中央政府之交通部、內政部(營建署)、工程會、勞委會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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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嚴重事故後,檢調單位檢討方向朝該工程之發包、監造及執行,所探討之最低標採購、監造是否落實、營造廠借牌投標、專業工程人員租牌等長久存在之問題。

每當災難發生時,大家用最嚴厲眼光審視批判檢討後,災難事件仍然持續發生。這是因為政府號稱重視國家建設,但卻未檢討政府建設組織體系,及重視工程界及產業發展,雖說每年投入相當國家預算推動建設,但是卻未推動創新及檢視實質成果,並據以提升產業競爭力。

冗長政府組織改造,卻不見成效

順應世界情勢與環境變化,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增進國民福祉,依循先國家作法,啓動政府組織再造。政府於民國76年解嚴後啓動系統化行政院組織法研修作業,分別於77年、91年提出修正草案並於91年4月送立法院審議。為強化及整合推動國家建設效能,自93年9月起之各版組織法草案內均納入「交通及建設部」。後於民國99年1月終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組織改造法案」,設置14部、8會、3獨立機關、1行、1院及2個總處,共計29個機關,並包含「交通及建設部」。在本人服務行政院期間,亦在工程產業界支持及當時行政院熟悉組改之江宜樺副院長協調整合下,做出將行政院工程會主要業務合理併入交通及建設部,及將工程為重軸之採購法、促參法也一同併入之整合案,可惜未及在立法院審查通過。

公共工程委員會自84年7月20日成立迄今,將工程事務統籌監管提升至部會層級,補強了舊有政府組織之不足,普為各工程機關及產業界肯定。現為了組織改造,能夠合理併入「建設部」也是符合工程組織整合之精神及目標。

組織改造已經30多年,然而,現在行政院能夠推動數位發展部,卻莫視國家建設組織17年長久以來,以「交通及建設部」整合推動之規劃。除將交通部依組織法祇是將交通部虛改稱為「交通及建設部」,無建設組織之實,而在公共工程委員會退場後於行政院下設「公共工程總處」,其功能已經大幅降低,不符當初工程會退埸之期望。

政府建設組織系統有精簡嗎?

國家級建設規模比台灣大很多的日本,自90年即推動組織改造,將1府22省精簡成1府12省。其中,日本將原北海道開發廳、國土廳、運輸省及建設省4省整合成國土交通省,管轄了國土計劃、都市、道路、建築物、住宅、河川、港灣、官廳修繕、國土測量、交通、觀光政策、氣象業務、災害對策、海域治安等國土、交通、國家基礎建設等業務。事權統一,執行明確,已經運作20年。世界有眾多國家以建設部運作,例如:韓國設置國土交通部,法國設運輸部、新加坡設國家發展部及交通部等。

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建立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之採購、技術與管理體系,並為工程機關及工程產業界遵循,即行政院組織再造前,政府採購有關工程產業之運作模式,係由業者對應5個機關(工程主辦機關、內政部、行政院工程會、勞工委員會及環保署),並以工程會為主要對口。

然而,我國地方政府及執業之工程法人及自然人,組織改造後要面對的卻是對應7個機關(工程主辦機關(含交通及建設部)、內政部、勞動部、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促參法)、環境資源部、及公共工程總處)之情形,工程產業與各政府工程機關未能感受政府組織再造之效益,尚因對應機關由原來5增為7個,反受其害,行政效率勢必大幅降低。國家建設之部門整合及管理完全沒有達到組織改造之目標,真是工程界大災難。

20210415-總統蔡英文(中)、行政院長蘇貞昌(左)、交通部長林佳龍(右)15日出席「太魯閣號列車事故罹難者聯合公祭 」。(顏麟宇攝)
總統蔡英文(中)、行政院長蘇貞昌(左)、交通部長林佳龍(右)15日出席「太魯閣號列車事故罹難者聯合公祭 」。(顏麟宇攝)

政府建設部門整合才能發揮效益

(一)總工程量掌握及執行

國家建設包括政府及民間建設,民間建設包括住宅及廠房設施,所有每年國家建設經費也包括政府預算及民間經費,所有總經費之執行,不論公私均仰賴政府各級機關或民間業主,委託工程顧問公司、建築師及各類技師規劃設計及監造,並由所有營造廠所興建。然而,工程界專業組織承攬執行業務的能力及可執行人力規模大致是有限的。

因此,如何掌握每年國家建設之數量及經費,政府要有規劃預測能力,並公布提出中、短期(每年)之建設經費,供前述工程產業可以合理爭取承攬業務,安排人力、機械設備及資材。日本國土建設省MILT之組織就是將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之管理整合在部會內,其法令規範、技術發展、專業人才及勞力整合管理運用。每年定期發佈「國土交通白書」闡述政策、建設產業、災害管理等資訊,並設置總合政策局資訊政策課建設經濟統計調查室自民國48年起,即結合公、民間投資經費,針對國家建設投資對社會經濟活動和市場趨勢之影響,每年都會公布「建設投資前景預測」。加上,日本有很多民間調查之智庫協助,資訊相當充實。不論政府或民間皆能超前部署,預做規劃及執行。

然而,我國進行調查説是分屬相關權責部會,卻無法整合提出此建設經費前景預測。政府也無法整合掌握執行人力(包括勞工),預做配合工程執行規劃,及制定國家建設發展政策。

近年來,我國建設市場空前忙碌,在台商回流建廠、高科技廠房加速興建、能源轉型、房地產因危老及都更大幅擴展、外商投資等,加上政府又大力推動的前瞻基礎建設計劃及社會住宅投資,復因高齡化社會勞工減少及疫期影響外勞進入等問題,近年巨幅數量建設推動,使政府基層機關公務員及工程產業難以承擔,政府及民間建設推動發生招標一再流標、專業顧問公司工作品質降低,並產生物料上漲、嚴重缺乏技術勞工及施工機具設備材料缺乏之脫序情況。

政府及民間工程建設互相排擠,基層工務官員為能如期完成工作及達成預算執行率,苦為招標及工程執行困擾,成為地方政府找不到工程公務人員情況。民間建築也同樣面臨無法推展,違反契約及影響經濟商務之情況。而許多,原來不具資格或能力之土木業者,藉由租牌、借牌方式爭搶工程大餅。在偏遠地區、離島及原住民地區之工程執行及品質管控更為困難。

在此情況下,工程執行品質不良及勞安現象頻繁,工程災難發生實難全歸罪於基層機關,這是國家建設組織及功能不彰及政策害人,若不重視檢討上位組織改善,無法避免工程建設災難持續發生。試看,每年工程產業能力僅能夠執行五千億,你給他一兆或更多,怎有足夠肚量去執行? 

(二)工程執行人力及資源有效應用

建設推動成敗仰賴估計百萬人之工程產業執行,掌握工程產業人力及能力,是執行成敗關鍵。依據建師法、建築法及營造業法,建築師、營造廠、工地主任之人員管理及執業屬於內政部營建署,依據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管理條例,專業技師、工程技術顧問機構及品管工程師屬於工程會,安全安衞人員屬於勞委會。這些專業人力及所執業服務機構,常因執業權責及範圍,無法整合及管理,經常產生爭議及管理界面,也產生租牌及借牌亂象。原規劃之交通及建設部擬設置工程產業司,如同日本政府將執行政府及民間工程產業同時納入體系,並容納所有建設專業人士及公司法人,結合政府採購法及(含民間建設)標案管理系統,有效輔導協助技術提升、擴展國際市場及強化工程產業管理與發展。遺憾的是,現在組織再造未能有效整合人力資源。

(三)國家建設需要規劃和執行體系區隔及專業化

在日本,水資源、房舍、焚化及環保設施需求,由相關部會規劃,但是工程執行則統一由國土交通省所屬體系推動,不論是水庫、建築、鐵公路交通、焚化爐、水利及港灣工程均由建設部門專業執行,在台灣則還是由環境資源部、教育部、經濟部等非工程專業部會執行,造成很多負面結果。再者,國家建設須從建設之生命週期考量,從規劃、設計、施工、管理營運、維護延壽及拆除再生,所牽涉法規、技術更為複雜。針對台灣衆多關鍵基礎建設已經進入老舊階段,先進國家之建設資源大比例投入維修、補強加固及改建,祇有專業之建設主管機關才能擬具政策頒佈法令並大力推動。再者,因為工程建設之技術是有相通性,例如:從事交通建設人員也可配合政府階段其他建設量之需求而有效轉用,因此可以有效運用人力資源。遺憾的是,交通及建設部尚無法將其他部會之建設及組織納入體系,而使交通及建設部成為真正的「建設部」。

工程界及國人對建設體系組改不可輕忽

建設投資及品質壽命,影響國民生福福祉及經濟發展與國土保育,也是長久和子孫世代之福祉及權益相關。災難的發生頻率過高,公共設施老舊過速,只重視新建輕忽維護管理,皆是國家災難。這歷經三十年一次的政府組織改造,未見能整合建設體系及功能。既然連比組織改造前之工程體系(指含工程會時)還糟糕,那組織改造之成效何在?

工程產業界千萬別輕忽此次組織改造後對工程產業界發展之衝擊。盼望政府看到諸多現在工程建設亂象及太魯閣號等災難事件不斷,現任政府能夠在組織改造之最後一哩路,重新檢視撥正國家建設組織再造。否則,勢必要為未來國家建設及後代子孫身上看到負面影響之承擔責任。

*作者為台灣大學土木系名譽教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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