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山觀點:施工標案,宜改為最有利標嗎? 兼談離奇的王隆昌評審冤案

2021-04-1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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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最有利標的優點而避其缺點?--建議成立採購國家隊

為了保持最有利標的優點,並減少各機關承辦人員的困擾,筆者建議應由中央(以信譽佳的工程會最宜)成立國家採購專門單位,負責所有中央機關和縣市政府最有利標的採購作業,將一定金額以上(如查核金額五千萬元甚至更低)的公共工程施工標案一律改為最有利標的決標方式。當然既有的技術服務和統包案的最有利標評審也一併歸入中央專責機關。因而增加的採購人員除了新聘外,亦可自各單位借調原採購人員。或許有人質疑,這樣不是換湯不換葯嗎?非也。可以規定各借調的承辦人員不得承辦原單位的採購業務,且數以百計的承辦人員採隨機輪換的方式(類似法院法官分案方式),不易發生舞弊。事實上這些承辦都不願淌渾水,過去可能因迫於地方勢力而情不得已,這可從他們明知最有利標較佳,卻不願意採行的心態就可得知。若中央能夠處理最有利標評審,在決標後才交由地方政府執行,相信地方政府也很樂意解決關說的頭痛問題。如此一來,不但能篩選掉不合格的廠商,亦能屏除各機關承辦人員、評審委員遭操控的風險,更因無法事前知悉評審委員,也不致評審會被寃判。而中央採購人員也因專責而熟悉此業務,可加速流程,不致耽誤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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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公共工程施工標案改為最有利標,且由中央成立專責單位負責,不僅可提升我國營建水準,也可減少下一個公共工程事故的機率,利多於弊,希望政府能審慎評估此方案的可行性。至於王隆昌等教授因評審產生的冤獄案,也希望法院能虛心接受第三公正單位(監察院、司改會等)的建議,予以重審,庶幾能提升學者專家擔任評審委員的意願。

*作者為台大/中大土木系兼任教授、前中興工程顧問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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