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擬修法 評估刑責「無上限」

2014-09-15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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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風暴不斷擴大,衛福部擬修法加重刑罰。圖為江揆立法院施政總質詢因食安問題遭杯葛。(余志偉攝)

食安風暴不斷擴大,衛福部擬修法加重刑罰。圖為江揆立法院施政總質詢因食安問題遭杯葛。(余志偉攝)

油品廠商無良致全民身受餿水油風暴中,影響健康、消費者失去信心,也重挫台灣形象,外界認為今年2月才修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不肖廠商的懲處不夠,要求加重刑責,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今天表示,刑罰部分的修法方向擬採5年以上或7年以上,對於惡性重大、故意違犯、危害人體健康的業者,刑責沒有上限,不法利得也希望改為可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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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郁美表示,希望能把不肖業者的刑責由現行規範的5年以下、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舉修法,加重為5年「以上」或7年「以上」徒刑,對於罪責重大者,讓刑責無上限,但仍須由法務部評估,這樣的方式在司法上來說合不合理,希望能對惡意、累犯等不肖業者,有遏阻作用,避免一個又一個食安風暴。

此外,針對大統黑心油事件最後因「一罪不兩罰」、刑事罰優先的原則,最終18.5億行政罰鍰遭撤銷,黑心商高振利僅在16年刑期之外,加罰3800萬元,罰金過低,不符社會期待,姜郁美說,希望在食安法上加一些文字修正,讓行政罰與刑罰結合併罰,例如不法利得扣掉刑罰金額後,仍可繼續追討。

本月12日,衛福部長邱文達表示,傾向由法務部判刑事責任,衛生單位開罰行政罰鍰與不當得利,以此遏止無良廠商的惡劣行徑,但法界看法分歧,部份認為「一罪不兩罰」,是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不宜改變,且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503號、604號解釋,也都有針對「一事不兩罰」有明確解釋,相當於是具有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不適宜變更。

不過,法界人士說,現已有行政罰法18條及刑法58條規定,裁處罰鍰、科處罰金時,應審酌行為人之資力及所得之不法利益、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酌量加重罰鍰、罰金,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罰鍰不受法定最高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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