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勿忘影中人?直播法庭實境秀之商榷

2017-11-14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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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建議修法,就6大類案件即時法庭公開直播,但作者指出恐對當事人被淡忘的權利有所侵害。(資料照,陳明仁攝)

日前有建議修法,就6大類案件即時法庭公開直播,但作者指出恐對當事人被淡忘的權利有所侵害。(資料照,陳明仁攝)

日前有建議修法,就6大類案件:選舉、貪瀆、公益、原住民文化、憲政、行政(如:食安),即時法庭公開直播。司法院認為:日前攻擊律師者眾,二人死亡,有安全疑慮;且律師認為違反「被遺忘權」,對當事人被淡忘的權利有所侵害,對證人亦有詰問難以陳述之問題云云,輿論大譁!

首查,筆者以蒲松齡《聊齋誌異·八大王》一文為引子:有一位姓馮的書生,得到寶鏡,此鏡能照美女,留其倩影,雖有波折,仍成良緣。然而,想要法庭直播者,是否對審檢辯與關係人,有此「仰慕之情」?恐怕有待商榷!且欲以「千夫所指」,換「公平審判」?更恐緣木求魚!

次查,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意旨:訴訟辯論與宣示,除有違反國安與公序良俗外,原則上公開行之。然有關法庭活動影音,依照同法《第90條》以下,另有許可方能提供錄影與錄音。是以,目前島內法庭活動「原則」上公開,但錄影與錄音提供,必須另符合法律規定,屬於「例外」。申言之,法庭直播並非常態,而系「特例」,若欲擴大直播,更應如履薄冰,審慎為之。

又查,《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意旨:在有害於公安時,可由直接上級法院將管轄權移轉他法院,但單以個人安全為理由則無法為相關的申請。在以往錄影照相器材受限者,尚且必須考慮公共安全;然若開放重大案件「法庭直播」,無異提油救火,尤以「選舉」糾紛為最:中壢事件、319衝撞法院,殷鑑不遠!難保有心人士聚眾滋事,包圍法院,又豈是好事修法者慮及?

又查,《刑事訴訟法第440條》:「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之案件,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將該判決書刊登公報或其他報紙。」等語,定有明文。又查,《刑事訴訟法第315條》:「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定有明文。承前,雖然除性侵案件外,一般大眾能夠從司法院網站查詢判決內容與理由。然依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報紙」或「公報」所公告的判決種類極少,難以和上開修法擴大的六大類法庭直播比擬。況且,網路無遠弗屆,報紙豈能望其項背?若其後有無罪情事,然法庭已公開播出,駟馬難追,縱有公報或報紙補救,仍無異「大街罵人,小巷道歉」,於此更見修法輕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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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法庭直播! 徐永明籲司法院不要當鴕鳥。(取自徐永明臉書)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籲推動法庭直播。(取自徐永明臉書)

再查,《廣播電視法第22條》:「廣播、電視節目對於尚在偵查或審判中之訴訟事件,或承辦該事件之司法人員或有關之訴訟關係人,不得評論;並不得報導禁止公開訴訟事件之辯 論。」等語,定有明文。承前,舉重以明輕,連司法人員與訴訟關係人,與訴訟或偵查中,尚且不能評斷「個人」,怎可在尚未確定前,來個「法庭直播」,讓大家品頭論足,修法方向又何曾考慮,法庭直播與廣電法立法旨趣,有無衝突?更甚者,若法庭有脫序行為,或對法官、檢座、關係人有侮辱或傷害突發狀況,亦恐一刀未剪,即刻向全國放送!又豈是修法諸公所樂見?

綜上所述,島內凡事以美國為圭臬:行總統制、縱燒國旗、婚姻平權等,但美國媒體上多僅見「法庭畫像」,不見「法庭直播」,如此的「超英趕美」,怎不迎來災難?五六十年代,島內各地照相館常有:阿里山、臺中公園、愛河河畔等名勝的人物相片,並落款「勿忘影中人」,何其甜蜜?何其純真?反之,若貿然施行「法庭直播」,「勿忘的影中人」,無論何人,擔多大壓力?有何種結局?總令人不寒而慄!望諸位長官,三思而後行!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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