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瑋廷觀點:值勤時間算加班還是值班?

2021-03-2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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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於,勞工在工作時間外執勤,為什麼不是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因值班態樣並非正常工作之延伸,向來不被認定為工作時間。申言之,雇主得經勞工同意後,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再讓勞工以「值日夜」方式進行值班工作,並且只要給付低額的值班津貼(或稱值班費、值夜津貼、值勤津貼),而不用給付相對高額的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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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訂定值班注意事項之目的,並非讓雇主打著值班的招牌,使勞工沒日沒夜的加班,而且還不用給付加班費,實因73年實施勞基法時,台灣正處於轉型工商社會階段,人力需求不斷,勞基法的工時規定,對各界造成不小的衝擊,內政部遂於74年頒布值班注意事項,以應社會情勢。時至今日,勞權意識抬頭,勞動部已於108年修正值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值班津貼不宜低於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班時數、女性值夜安全衛生規定),並預告將於111年起停止適用,全面回歸勞基法之工時規定。

4、司法實務見解:

值班不是加班:(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參照)

(1)值班時間之勤務與正常工作所提供之勞務並不相同,平常上班工作為接送榮民、病患、駕駛公務車出勤等,值班工作僅係擔任救護車駕駛及病患急救等勤務,值班期間如無急救勤務即處於休息狀態,備有值班室,供值班時睡覺休息。

(2)值班時尚無持續密集提出勞務之必要,亦不致使精神及體力長期處於緊繃狀態,無違勞基法為保護勞工所設8小時工時之規定,合於同法第84條之1立法意旨,勞工值班時間既非正常上班工作之延伸,僅係待命戒備留意、非必要持續密集提出勞務或純為監視性、斷續性之值班,此與加班情形有別。

值班是加班:(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33號民事判決參照)

(1)內政部74年間頒布之勞工值日注意事項並非法律,不能與勞基法之相關規定牴觸,對於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不生拘束力。

(2)勞工於值勤時,不論係到場處理緊急事故,或未遇緊急事故時須在雇主處所待命,均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活動自由受到拘束,必須保持隨時準備給付勞務之狀態,雇主得隨時請求給付充分之勞務,衡以雇主供應天然氣與民眾,氣體檢漏、漏逸、管線破裂及災變等,均攸關公共安全及社會公益,勞工於備勤待命時間之強度,與實際提出勞務或勞動契約之工作強度相當,應屬延長工作時間。

5、結語:

值班制度近年來不斷被挑戰,從上開判決可知,對某些工作而言,值班和一般工作性質難以區分,甚至是本質相同的工作,只是忙碌與否的程度差別,由於勞動部已預告值班注意事項將在111年元旦起停止適用,實施長達30多年的值班制度,剩不到10個月便將走入歷史,屆時值班時間一律計入工作時間,企業勢必盡早規劃因應(人力調配、人事費用增加),以降低制度改變所帶來的衝擊。

*作者為上市公司人資、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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