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君安與日使有故?顧立雄伉儷夜訪日使不必臆測但應公開

2020-12-1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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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左)與王美花(右)夜訪日本駐台代表。(郭晉瑋攝)

顧立雄(左)與王美花(右)夜訪日本駐台代表。(郭晉瑋攝)

國安會秘書長顧立雄及經濟部長王美花日前夜間於陽明山仰德大道發生車禍,所幸當事人並無大礙,車禍地點為日本台灣交流協会代表,陽明山公邸,外界質疑是否是因為近期核災區食品議題沸沸揚揚,兩人前往日本駐台代表公邸溝通。經濟部高層回應,昨與日本駐台代表餐敘,是很早約好的「禮貌性餐敘」,席間並未安排政策討論,臆測無意義。筆者以為恐待商榷,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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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史為引:歷史上最著名的「夜奔敵營」,就屬項伯告知張良,翌日項羽要傾一舉殲滅劉邦集團,經張良與劉邦運作,項伯反為劉邦說項,所謂「誤會冰釋」,實項伯胳膊已往外彎:鴻門宴以身護劉邦,說服項羽割漢中給劉邦,甚或提議歸還太公給劉邦,皆為著例。回溯鴻門宴前夕,當劉邦聽到張良訊息,頭句話:「君安與項伯有故?」你張良,怎麼跟項伯這麼好?表現劉邦臨事謹慎;反觀,項羽對項伯說詞,就未如法炮製,其志大才疏,可見一斑!承前,今顧王賢伉儷,若為外交使節,則禮貌拜會,或情有可原,然一為國安、一為經濟,恐屬越權?且正值「核食叩關」之際,好似大軍壓境,間不容髮,卻恐在上級不即知,事後無所悉的情況,進行私下會面,亦恐侵奪蘇揆職權,遭國人質疑。蘇揆亦為律師前輩,聰慧幹練,必非項羽無能之輩,豈可裝聾作啞,不瞭解前開會面真相?

或謂:人家禮貌性餐敘,有何違法?《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定有明文。《經濟部組織法第1條》:「經濟部主管全國經濟行政及經濟建設事務。」定有明文。《同法第3條》:「經濟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定有明文。《外交部組織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本部掌理下列事項:一、外交關係發展之情勢研判、涉外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二、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定有明文。

承前,若經濟部在法律上可以兼顧外交事務,則或可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私下接觸禁止」(資訊公開)規定(詳後述),然比對經濟部組織法與外交部組織法規定,二部,各有所司,至多僅外交部「兼管」經濟部涉外事務,斷無反客為主,由經濟部繞過外交部,「直接」與日本使節洽談之理;即便假設,討論成功,亦屬越權,依照前規定,必須要在行政院會議中撤銷。是以,今王部長前往日使官邸,若無賢伉儷,以外官員陪同,焉能不讓人起疑?難道絕無私相授受可能性?

20201211-經濟部長王美花11日於立院備詢。(顏麟宇攝)
經濟部長王美花11日於立院備詢。(顏麟宇攝)

或謂:那是違反何種規定?《行政程序法第47條》:「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定有明文。《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1項》:「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定有明文。

承前,已知經濟部非主管外交事務,自應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依照前開法文文義,核食談判在即,豈可私下與代表日本利益的代表見面,此其一;既然王部長與日本代表接觸,若有書面,則應將書面公開,若無書面,則應將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內容,做成書面記錄,並公開於眾,此其二;本件行政程序外會面,因車禍處理而意外曝光,蘇揆亦稱不知情,即便補行上開程序,亦難杜悠悠之口,他日若果真開放核食,怎能平息民怨,自圓其說?恐有前開偏頗之虞的「迴避」事由,不應由王部長開放核食,凡此三者,怎能囫圇吞棗,一筆帶過?

或謂:就是私下會面嘛,有這麼嚴重嗎?(阿扁總統語氣)《律師法第34條第1項第1款》:「律師對於下列事件,不得執行其職務:一、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或曾與商議而予以贊助者。」定有明文。《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1款》:「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一、依信賴關係或法律顧問關係接受諮詢,與該諮詢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定有明文。《刑法第113條》:「應經政府授權之事項,未獲授權,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足以生損害於中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語,定有明文。

承前,眾所周知,王部長與顧律師乃法界碩彥,享譽士林,皆為臺大法學院高材生,鶼鰈情深,為後學所羨。二人自會對前開法律規定有所認識,律師最遭當事人忌諱者,則為「利益衝突」,試想:若有人委任律師,卻與對造當事人私下會面,或者先前與對造就同一事件,有法律諮詢,怎能期待,律師不將事實真偽、證據有無、絕密資訊,洩漏給對造?舉輕以明重,公投否決的「核食」,事涉千萬無辜臺灣百姓,老弱婦孺,又怎能不對我中華民國,堂堂經濟部長,夜訪日使,感到膽戰心驚?難道僅打打牙祭,聊天抬槓?況且,刑法早對未經授權與外國謀議者,立有重刑,一般人尚且如此,位居廟堂高位的經濟部長,又豈能瓜田李下,夜訪日使,因交通意外,才公諸於世?令人不解!

最末,以史為結:晉惠帝遊園,問臣下:「這些鳴叫的青蛙,是為公事叫,還是為私事叫?」屬下回答:「在公家的地叫的,為公事;在私人的地叫的,為私事 」連一代昏君都知道要「公私分明」!今王部長抵觸前開法規,私下與日使見面,恐怕是在「私人的地,做公家事」,想我:蔡總統英明,蘇院長神武,難道連晉惠帝的警覺都無?何不問王部長一句:「君安與日使有故?」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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