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定馬英九洩密,判無罪是因「行使總統職權」

2017-08-25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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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因為符合「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判無罪。(資料照,蘇仲泓攝)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因為符合「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判無罪。(資料照,蘇仲泓攝)

台北地院今(25)日宣判,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案、教唆洩密案無罪。原因在於,法官唐玥認為馬英九向前行政院長江宜樺、前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漏案情,確實已構成洩密,但因為符合「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因此判無罪。至於檢方指控馬英九犯案動機為鬥爭立法院前院長王金平,唐玥認為證據不足,「本院均毋寧相信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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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發言人廖建瑜今召開記者會說明,承審唐玥認定馬英九有洩密故意與事實,不過在引用《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後,北院認為總統被賦予「權限爭議處理權」,且馬英九在幕僚人員陪同下與行政院長會商,是在預見院際重大爭議而憲法別無其他特別規定時,才召集行政院長會商,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

此外,廖建瑜說,馬英九以私密、不公開方式與行政院長、幕僚討論,僅以口頭摘要轉述,而未將專案報告紙本發放閱覽,其手段尚屬適當,對於偵查秘密、個人隱私、名譽及秘密通訊自由等的侵害亦屬最小,馬英九行使總統職權,尚合乎比例原則,因此刑法上不罰。

20161201-前總統馬英九涉嫌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馬英九1日首度以被告身分出庭。江宜樺(顏麟宇攝)
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涉嫌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法官認為證據不足,圖為前行政院長江宜樺。(資料照,顏麟宇攝)

另外,2015年9月4日,馬英九教唆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部分,檢察官認為,馬英九意圖撤銷王金平黨籍並使其喪失立法院長職位。唐玥指出,檢察官起訴書認定此意圖,依常情推斷是有可能,但法院也沒有主動蒐集不利被告證據的義務,因此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案件審判原則,判定檢方舉證不足。

唐玥也說,在2015年9月6日全案曝光前,沒有人知悉此案,馬英九也沒有指揮考紀會人員,簽請撤銷王金平黨籍。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唐玥強調,「無論行為人之主觀意圖、動機是否不純,本院均毋寧相信,我國總統所為,當係依憲法就職誓詞中之『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所託』而履行其在憲法、增修條文及相關大法官解釋之職務與義務,在本案係基於國家元首之崇隆高度,負起對於全體國民之期盼而行使專屬於總統之權限爭議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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