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對香港「一國兩制白皮書」全文

2014-06-1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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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同時作出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決定。香港基本法是根據憲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規定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法律化、制度化,為「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提供了法律保障。鄧小平高度評價香港基本法,稱它是「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的法律」,是「具有創造性的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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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頒佈後,中國政府著手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工作。1993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預委會);1996年1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籌委會)成立。預委會和籌委會為實現香港平穩過渡和政權順利交接做了大量工作。

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基本法開始實施。香港進入了「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歷史新紀元。作為祖國大家庭的一分子,香港同胞與內地民眾共享偉大祖國的尊嚴與榮耀,共擔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責任和使命。

二、特別行政區制度在香港的確立

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國家對某些區域採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這一制度下,中央擁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面管治權,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具有監督權力。

(一)中央依法直接行使管治權

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中央直接行使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管治權的權力主體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軍事委員會。全國人大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制定香港基本法以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並擁有基本法的修改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修改的決定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的監督權,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權,以及向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新授權的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擁有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依法管理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向行政長官發出指令的權力。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香港駐軍,履行防務職責,等等。中央依法履行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賦予的全面管治權和憲制責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別行政區。

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回歸前夕,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完成組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推選委員會選舉董建華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隨後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其為特別行政區首任行政長官;推選委員會還選舉產生臨時立法會議員;首任行政長官董建華任命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上述工作的完成,確保了中央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即實施有效管治。香港回歸後,中央人民政府先後任命經選舉產生的行政長官人選董建華、曾蔭權、梁振英為第二至第四任行政長官,還任免了歷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主要官員。國家領導人出席行政長官和政府主要官員就職典禮並監督他們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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