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競觀點:「台灣光復節」吵翻天的無聊─地位未定的是人不是島

2020-10-2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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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25日舉行台灣光復紀念音樂會,歷任主席朱立倫、馬英九、江啟臣、吳伯雄、吳敦義等同台高歌。(盧逸峰攝)

國民黨25日舉行台灣光復紀念音樂會,歷任主席朱立倫、馬英九、江啟臣、吳伯雄、吳敦義等同台高歌。(盧逸峰攝)

臺灣光復節,一堆人在網路吵成一團,我其實不認為到歷史上去找證據可以解決爭議,因為只要是存心要曲解或是斷章取義,根本上是不可理喻浪費唇舌。我貼出下列資料是要提醒「留島不留人」心態跟日本鬼子沒啥差別,臺灣人聽到這種畜牲話,誰願意統一呢?同時更要提醒臺灣沒有未定論,但簽馬關條約時「臺灣人」身份並不確定,所以當時只有「臺灣人未定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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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日本殖民五十年統治,臺灣人是否曾取得日本公民資格,離開臺灣至他國旅行時,是否持用日本國護照,還是其他旅行證件?答案也應當找得到。臺灣同胞正式確認重新獲得中國國籍,明載於中華民國與日本和約第十條,大家應當理解,誰是要接納臺灣人為同胞,是誰沒有意思要將臺灣人留下當同胞?此時假若還要眛著良心媚日,豈是一個賤字能夠形容?下面是條文內容,記著,若有爭議是以英文為準。

第五款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二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第五條

日本國ヘ割與セラレタル地方ノ住民ニシテ右割與セラレタル地方ノ外ニ住居セムト欲スル者ハ自由ニ其ノ所有不動産ヲ賣却シテ退去スルコトヲ得ヘシ其ノ爲メ本約批准交換ノ日ヨリ二箇年間ヲ猶豫スヘシ但シ右年限ノ滿チタルトキハ未タ該地方ヲ去ラサル住民ヲ日本國ノ都合ニヨリ日本國臣民ト視爲スコトアルヘシ

Article 5. Inhabitants of ceded territory.

The inhabitants of the territories ceded to Japan who wish to take up their residence outside the ceded districts shall be at liberty to sell their real property and retire. For this purpose a period of two years from the date of the exchange of ratifications of the present Act shall be granted. At the expiration of that period those of the inhabitants who shall not have left such territories shall, at the option of Japan, be deemed to be Japanese subjects.

議定專條

第一、彼此約明,本日署名蓋印之和約添備英文,與該約漢正文、日本正文較對無訛。

第二、彼此約明,日後設有兩國各執漢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辯論,即以上開英文約本為憑,以免舛錯,而昭公允。

中文本約、另約及議定專條聯結如下:

馬關條約

日文本約,無另約及議定專條

英文本約,無另約及議定專條

中日和約 第十條

就本約而言,中華民國國民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而具有中國國籍之一切臺灣及澎湖居民及前屬臺灣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後裔;中華民國法人應認爲包括依照中華民國在臺灣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將來可能施行之法律規章所登記之一切法人。

中華民國是要把「臺灣人」接回來當同胞,日本政府可就沒有堅持兩年處置財產,日後有機會選擇當日本人,日本就算吃了敗仗,都不打算要臺灣人當同胞,看清楚了嗎?

我最後還是要強調,選擇統一或獨立,甚至極端到透過先獨立,再去回歸日本當臣民,整個問題核心在於「人」,不是在於「島」,而且還要思考人家要不要您,不要熱臉去貼冷屁股!

*作者為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曾任中華民國海軍中權軍艦艦長,美國海軍戰爭學院績優畢業,英國赫爾大學政治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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