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廣告無法律效力 消基會質疑消保法過時 

2014-03-28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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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單價、高總價的房地產,影響消費者權益鉅大,但法院多數判決竟認為「廣告內容」屬於「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卻無須對其承諾負責。(取自網路)

高單價、高總價的房地產,影響消費者權益鉅大,但法院多數判決竟認為「廣告內容」屬於「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卻無須對其承諾負責。(取自網路)

消基會28日表示,胖達人、山水米、鼎王、甚至是高總價的房地產,一連串的廣告不實事件,讓消費者對業者誠信產生質疑,但消費者若以業者廣告不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告上法院,法院多數判決卻以「廣告內容」不具法律效力為由,未對消費者有實質補償,消費者只好繼續當冤大頭。消基會認為,《消保法》已施行20年,有重新檢討和修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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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麵包、火鍋可能還不算高單價產品,個別民眾的損失尚屬有限,但如涉及高單價、高總價的房地產,影響消費者權益更為鉅大,但法院多數判決竟認為「廣告內容」屬於「要約之引誘」,而非「要約」,也就是代表一種意思的傳達或通知,造成業者任意宣稱、承諾,卻無須對其承諾負責。

張智剛舉例,曾有建商在售屋報紙廣告載明一層空間、多層利用,並刊載裝潢建議圖示,上層繪有客廳一間、臥房三間,圖說則載名「挑高空間,可運用裝潢巧思,讓空間更有變化」等話語。消費者支付價金後,卻得知建商所稱的夾層設計屬於非法,要求建商返還已經交付的價金273萬餘元。

但法院認為買賣雙方在契約中並未約定夾層屋為買賣標的,裝潢建議圖示也標有「隔間僅供參考」字眼,買方簽約時也並未加註廣告內容為買賣契約,判決消費者的訴求無理由、不予准許。

消基會說,判決結果顯然與《消保法》第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相違背,但因主管機關或法院對於廣告內容是否成為契約的一部分看法不一,造成現況分歧。

消基會提到,為避免司法判決上的模糊空間,需明定業者經營者之廣告內容,屬於契約的一部分,才不會讓不肖業者有開脫的空間,也讓法官無法以自由心證進行判決,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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