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到底是誰幫民進黨訂出這樣的法律?!

2020-07-11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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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判決書中特別點明,政黨法第四十五條明定,自政黨法施行起,《人民團體法》中有關「政黨」的規定不再適用,但對不屬於政黨的「政治團體」,並無排除繼續適用的人團法的規定,因此在人民團體法經廢止或修正刪除有關「政治團體」之規定前,「在法的體系正義上,自尚無法認定政黨法有消滅政黨法施行前後所有政治團體的規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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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官含蓄指明《政黨法》不合邏輯之所在,民進黨有兩個選擇:一是摸摸鼻子認了,就讓婦聯會繼續以政治團體的身份存在和運作,那麼民進黨要解釋的是,其他跟著婦聯會一起倒楣的四十一個政治團體,解散及清算資產的處分書,還做不做數?或者這四十一個政治團體悶聲不吭被取消,還是比照婦聯會打官司才能繼續存在?

二是一不做二不休,繼續修正《人民團體法》,一筆勾銷「政治團體」的法定資格和地位?這就回到根本問題─因為《政黨法》的創生,就能一併取消憲法保障人民因政治信念而結社的自由嗎?還是民進黨準備讓台灣回到政治結社只能變成「地下組織」的年代?或者類如民進黨眾多因政治利益結合的「派系」,當然繼續存活,而且金脈不必申報?

「不當黨產條例」刻正在釋憲程序中,《農田水利法》也由在野立委協助提出釋憲聲請,但是這麼一部莫名其妙的《政黨法》,迄無釋憲機會,問題就擺在這裡,堂堂執政大黨搞出的這麼一部皇皇重法!這又是民進黨的本事,為了權力無視法理,不講邏輯遑論原則,為了對民進黨忠誠表態搞出諸多違憲法律的人,其實正是民進黨的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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