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項罪行都可處無期徒刑,台灣人過境香港也可能遭殃!一文看懂「港版國安法」66條

2020-07-01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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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
(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
(二)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
(三)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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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意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第十七條: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為:
(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二)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三)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五)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六)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該部門檢控官由律政司長徵得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同意後任命。
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律政司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經行政長官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司長應當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核准所涉及的人員編制,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財政司長鬚每年就該款項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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