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台廠血淚—朝避猛虎,夕避長蛇!

2020-06-23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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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大客戶惠普告子公司廣明,林百里面臨兩難。(新新聞資料照)

面對大客戶惠普告子公司廣明,林百里面臨兩難。(新新聞資料照)

近來廣明遭到惠普天價求償敗訴,廣明此公司損失慘重,對國內股市亦投下一顆震撼彈。然而觀察廣明似乎認為自己頗「站得住腳」。筆者觀察國際電子產業訴訟,有一些感想。根據《數位時代》王郁倫於一月「遭惠普獅子開口求償132億元反壟斷罰金,廣明學到的三堂課」之報導,廣明認為「廣明已經獲得美國司法部、台灣公平交易委員認定『並無參與不公平競爭事實』,司法站得住腳」,綜合報導,加上根據廣明本身所發佈之聲明,則是有以下重點: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一、「惠普也清楚的知悉廣明作為日本與歐洲大型公司的代工廠,並無操作價格之能耐。因此,惠普之訴訟在事實上並無所本。」

三、工程師擅長解決問題,司法竟然是在把簡單的事情複雜化。

筆者則提供三點回應,希望未來能供台灣科技廠商參考:

一、商場如戰場,法場即商場。風聲鶴唳,瞬息萬變。時時提高警覺,才能不掉入敵人伏兵。

二、亙古不變之諺早有云、工程師必定明白「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證據就是法庭之武器,公司也要明白「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三、工程師絞盡腦汁尋找最有效的解決方案,律師在戰場上則是絞盡腦汁、用盡一切手段「殺他個片甲不留」。

從其他地區的案件來看,歐盟於2015年對廣明作成罰鍰7,146,000歐元之決定。廣明對參加了該卡特爾聯盟所有溝通的解讀一向是「那是他們在議價、不是我們在議價」(《商業週刊》「廣明判賠130億天價背後,台廠應有的風險思考 一封電郵副本 恐讓林百里賠掉一間公司」報導)。廣明與大廠間來往的電子郵件早已被用為證明限制價格的證據,但是廣明主張「因為他們都會把那些信件轉給代工廠」。歐盟認為廣明參與反競爭、限制價格的卡特爾(cartel)聯盟的理由是從整體(overall)效果和目標來判定,廣明在信件群組中沉默不語的表現不能算是這類型案件中的首例。即使沉默的成員和其他積極討論的成員加入聯盟的動機和目標不同,仍然促成了一個限制價格聯盟的成立,而某種程度上也「分了一杯羹」(Case AT.39639 — Optical disk drives, para. 397)。

這種例子在歐盟競爭法案件並非沒有前例。此一裁罰成立的結果,顯示縱使廣明堅持自己只是個「沉默的代工廠」,在這類型案例上並不是很堅強。因此,即使廣明確實無力操縱各國光碟機市場價格走向,仍然有可能去論述處罰所本的理由是「廣明持續參加了他人限制價格的卡特爾聯盟,而從中得知的訊息影響了廣明的商業決定」(Case AT.39639, paras. 255, 380-85),並不是「廣明在卡特爾聯盟中的議價能力很強」。

廣明光電遭美方判賠金額暴增2倍、達132億新台幣之多(圖片來源:廣明光電官網)
廣明光電遭美方判賠金額暴增2倍、達132億新台幣之多(圖片來源:廣明光電官網)

廣明何世池大呼「荒謬!」的是「廣明在惠普不提出採購單據下,廣明也不提供數據,法官認為雙邊沒有證據下,就採信專家證言」(《經濟日報》「一場官司讓林百里輸掉一家公司?遭美國判賠惠普百億,廣明總座:我到現在搞不懂輸的原因」報導)。專家證人證言可以作為一種提出證據的形式。惠普和廣明既然互相以不提供單據來對抗,然而惠普提出專家證人,如果廣明未提出專家證人或是與專家證人相當的證據,就有可能有未盡全力舉證的問題,可以說廣明似乎是在證據戰上栽了跟斗。如果對造的專家證人「信口雌黃」,那麼果真廣明是否就沒有任何方式以舉證抵抗?最後涉及的可能還是:如何尋找適當的證據,廣明才能拿出一個新「武器」與那一位「信口雌黃的專家」相抗衡?

根據報導,台灣科技廠商也理解訴訟也多半允許律師事務按判決金額成數收取費用,導致官司求償金額不斷擴大。即使某些律師是嗜腐肉的豺狼、聞血腥而至的鯊魚,瞄準了台灣科技廠商荷包庫房,身為「俎上肉」的台灣科技廠商,自然要更小心提防,尤其要提防訴訟類型的差異。台灣科技廠商熟悉的專利訴訟,由於美國有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專司其中,其發展歷史確實不同於其他訴訟。最好不要與其他案件視為一同。

事實上,廣明的母公司廣達,曾經擁有「光榮的一役」,上訴直到美國最高法院,締造了Quanta Computer, Inc. v. LG Electronics, Inc.的輝煌勝訴紀錄,從此保護了電子下游廠商可以在某些條件下不受到瑣碎的專利求償騷擾。廣達與廣明也可以思考的是:廣達的「驍勇善戰」,會不會對於某些美國律師而言,就是「如獲至寶」,而很適合使用「激將法」呢?即使不適合戰鬥的案件,也被推上了戰場。台灣科技廠商或許可以更加精明,以促使律師善盡攻防之責,才能在花下大筆訴訟費的同時,既不留疑問,也不留遺憾。

*作者為馬克斯普朗克創新與競爭研究所博士候選人,現居慕尼黑,研究領域為科技專利法與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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