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立法怠惰,後勁溪悲嗚

2017-06-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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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抗議日月光污染(環境資訊中心).jpg
日月光半導體公司K7廠於2013年在涉嫌將強酸廢水排放高雄後勁溪,環保團體前去抗議日月光污染。(環境資訊中心提供)

其次,就行政制裁規範而言,上開刑罰規範既拿和桐公司沒輒,我們可以期待行政制裁規範,發揮抗治的效果嗎?答案是否定的。蓋據報載,對於昨日發生的和桐案,主管機關代表表示,由於和桐公司排放於後勁溪的媒油,係屬於「製程原料」,而不是廢水等污染物質,從而縱使和桐公司已造成後勁溪重大的污染,但未必即得認其違法。更何況和桐公司已於事發後三小時內即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傳真通報,並派員進行媒油貯糟止漏作業、修復故障之溢位計,同時也在後勁溪中下游多處拉攔油索以防止媒油進一步擴散,並用吸油棉清除以及使用槽車抽吸回收等緊急的除污措施,只要和桐公司再作好後續的善後工作,即不會因違反水污法而受到任何的不利益處分。換句話說,不一定可以對於和桐案科以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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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無法可管類似和桐案的事件,其他國家又如何呢?例如,和桐案如果發生於環保績優生的德國會如何呢?由於《德國刑法》第324條第1項「污染水體罪」規定,只要行為人之行為,無故造成水體之污染或使其水質惡化,縱未致生公共危險,亦足以構成污染水體罪,顯較我國刑法第190條之1之污染河川罪的構成要件寬鬆。同時德國刑法第324條第4項規定亦有處罰「過失污染水體罪」之明文,而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亦顯較我國刑法第190條之1第4項之「過失污染河川罪」的法律效果嚴苛。夷考德國刑法之所放寬污染水體罪的構成要件,但嚴其制裁的立法目的,無非在於藉由刑罰的威嚇作用,加強民眾防治水污染之法律意識,俾預防水污染犯罪行為之發生。職是,如果和桐案發生於德國,即使和桐公司排於於後勁溪不是廢污水而是媒油,但其排出量既然至少有五十公噸的媒油,顯然到達污染水體的地步,即使該公司負責人沒有污染水體的故意,至少仍應負過失污染水體罪之刑責。易言之,和桐案如果發生在德國,絕對不會發生類似我國,無法可管、無法可罰之情況。

環保局接獲通報後,立即派員在後勁溪河段設置4道攔油索。(圖/高雄市環保局提供)
高雄市環保局30日在接獲勁溪受到污染通報後,立即派員前往後勁溪河段設置4道攔油索。(高雄市環保局提供)

為何我國現行法制會發生和桐案無法可管、無法可罰的窘境?一言以蔽之,就是立法機關長期的「立法怠惰」。蓋台灣河川的污染事件,一件又一件,遠的不講,新近的日月光事件過後,亦未見立委諸公對於水污染的防治有何積極的立法作為。如果立法諸公早點意識到現行法制對於水污染防治規範密度的不足,儘快立法填補現行法的漏洞,或許就不會發生無法可以規制和桐案的窘況。亡羊補牢,其時雖晚,但總可避免再次發生無法可管,無法可罰的情況,讓台灣的河川能有些微喘息的機會。反之,立法者若是繼續漠視水污染的防治的立法或修法,長此以往,可以預見的未來,台灣的河川必然逐一死去,立法的怠惰,勢將成為殺害台灣之母-河川的幫兇。如果立法諸公,跟我們一樣,無法再縱容類似日月光、和桐公司之流繼續傷害台灣的母親,那麼懇請立法諸公儘快參酌德國刑法或其他環保先進國家的法制,修正我國現行水污染防治相關的刑罰規範或行政罰規範,以填補現行法的規範漏洞,讓後勁溪不再悲嗚,讓台灣的母親-河川,可以繼續美麗,繼續滋養每一個台灣人民。

*作者為德國杜賓根大學法學博士、玄奘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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