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之瑜觀點 :剝奪工作權,陸委會的底線在哪?

2020-04-18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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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東方衛視記者張經義避談自己代表中國官媒,而說自己來自台灣,引發熱議。(翻攝自張經義之《白宮義見》臉書)

上海東方衛視記者張經義避談自己代表中國官媒,而說自己來自台灣,引發熱議。(翻攝自張經義之《白宮義見》臉書)

張經義在上海媒體工作,陸委會引經據典要開罰10到50萬,但一時還沒有喬定由那一個政府單位負責告發。陸委會引用法條,而法條本身明顯有違憲之虞。當然,惡法亦法,如果真的有法可依,陸委會就算敗德失政,也無可怪罪,但是,陸委會引用錯誤,罰則錯誤,更重要的,陸委會自己就有立法懈怠之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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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民主素養,背棄法治,迫害人權,踐踏自由,卻自以為是,陸委會令人感到極其恐懼。

根據副主委邱垂正的說法,張經義違反了兩岸關係條例不得在大陸任職黨政軍機關或其隸屬單位的規定。如果真的按照兩岸關係條例的規定,陸委會必須先與各個有關機關會商以後公告不得任職的機關、團體。兩岸關係條例這一條規定合情合理,一方面考慮到專業,由陸委會與有關機關共同主導,另一方面還顧及人權保障,必須公告在列的才可以禁止。然而,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完成這樣的公告,張經義任職的東方衛視,當然也不曾出現在公告之列。

沒錯,陸委會在十幾年前找了各單位,發布了一個看似具有公告形式,但毫無公告效力的所謂公告,其中「例舉」了大量不可任職的機關。例舉?這是當時的人自以為聰明,認為以例舉方式,就算發布時沒有列入的,將來還是可以納入。請問,法律可以用例舉的嗎?限制人民權利可以用例舉,然後主管機關自己來舉一反三的嗎?陸委會不要忘記,33條開宗明義就清楚表明了,人民「可以」在大陸任職。簡言之,「得」任職是常態,所以公告禁止是例外,一個官員要有多囂張,才會把須先公告才能禁止的權力,變成無限任意延伸的空白授權?

東方電視台沒有在列出的名單中,本當不屬於公告禁止的機關。但是,當時的陸委會自忖無法一一列舉,乾脆就把兩岸關係條例揭示禁止的幾類機關,在所謂的公告中重新敘述一次,作為將來判斷東方衛視等個案,是否屬於公告禁止機關的依據。這就把公告的內容回歸到兩岸關係條例的內容,那有公告跟沒公告等於是一樣了。這個公告因此毫無立法上的參考價值,人民毫無依據,這就是典型的立法懈怠。果然,如今看出例舉的名單不能窮盡,至於當時列不出的,到底可以無限延伸到多遠也不知道。

20200206-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6日召開記者會。(顏麟宇攝)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指張經義違反兩岸人民關係,要罰。(顏麟宇攝)

更重要的,是立法懈怠背後的圖謀,是給陸委會自己空白授權,來對憲法所保障的工作權設限。陸委會在記者會上宣布要對張經義開罰的時候,連負責告發的機關竟還不知道是誰,如果連負責機關都還沒有,之前如何可能已經依法與負責機關會商後公告?沒有先會商,就不可能有公告禁止的名單,若沒有公告的禁止的機關、團體名單,百分之百就不可以開罰。

陸委會豈有自己先決定開罰,再找負責機關?極權國家就算是可以隨便訂定法律,也懂得要依法行政,現在不僅僅行政在立法程序完成前就發動、更違背立法的原則,陸委會的極權文化心理之嚴重,作風之不可一世,可見一斑。

在法言法的話,兩岸關係條例在同樣第33條的確有規定,凡是任職於沒有公告禁止的黨政軍機關、團體或其隸屬,必須先經許可,違背者可以剝奪其退休金等等罰則。那張經義未經許可,依規定可以告發。不過,工作權受憲法保證,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人民行使基本權利,豈可要求事先申請許可?這個要求許可的法條,因而非常直接地違反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精神,任何稍有民主素養的政府官員,遇到這樣的立法,責無旁貸要去申請釋憲。

既然陸委會沒有打算啟用這條關於許可的規定告發,這次的焦點仍然在於如何處理對於基本權利限制更嚴格,罰則更嚴苛的公告禁止任職機關或團體。在法治國家,凡是政府限制基本權利,必須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前提,這是為什麼兩岸關係條例很慎重地要求,陸委會必須偕同有關機關會商,並公告禁止在大陸任職的機關。結果,陸委會用旁門左道來給自己空白授權,居然對立法機關藐視到等要開罰了,再尋找有關機關的程度。

陸委會踐踏的工作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所以是踐踏自由;針對個別的人恣意懲處設罰,所以是迫害人權;未公告在先,事後才尋覓、發動有關機關,不講程序,所以是背棄法治;公告內容空白授權,違背立法宗旨,所以是缺乏民主素養。張經義不是第一個受害者,之前在廈門擔任社區主任助理而受罰的李佩珍,是更早的受害人,將來還會繼續有。

這樣一個視人民權利如無物,視程序為敝屣的陸委會,透過邱垂正的大言不慚尤其顯得肆無忌憚,請問妳應該害怕?還是氣憤?還是裝傻?還是效忠?還是見怪不怪?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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