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創悲歌─法律篇》「打官司要8萬、賠償才1萬元」創作者遇侵權無力又心酸

2017-04-2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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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蔣昕佑也坦言,往往訴訟流程中,最後都是以雙方和解、談好和解金額來結束,並不會真的把官司打完。「通常官司會打到最後的,都是因為情緒」。蔣昕佑解釋,比方說侵權方一開始態度很跋扈,或是中間刻意拖延訴訟時間,要求創作人證明如「你怎麼證明這首歌是你作的?」一類的問題,這種行為很容易激怒當事人,拚一口氣也要告到最後,「到時候,就是兩邊在比誰先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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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律師為「告訴代理人」 由律師赴法庭辯答

而在這類型的訴訟上,蔣昕佑也建議,創作人可以委託律師為「告訴代理人」,讓律師代替當事人去法庭上辯答。好處是當事人不一定要出庭,可以節省不必要的時間浪費,因為一個案子可能會要開很多次庭,委託代理人後,通常會由律師出庭,當事人通常只有調查事實、釐清授權情況的那一次才需要出庭;其餘的庭期,如果檢察官預定的開庭內容只是法律爭議,或證據資料的補充,當事人就不需要一起來。

有些創作者可能為了節省律師費,因此不委任律師進行告訴程序,此時將由檢察官全權擔任刑事部分偵查、公訴蒞庭的工作。但蔣昕佑解釋,檢察官的專業不一定是著作權領域,加上一個檢察官通常同時要負責很多案子,未必能全力貫注在單一案件上。如果預算許可還是建議委任律師,可以協助檢察官調查證據與法律適用。

政府訂定型化契約?恐降低靈活度

而對於目前業界的授權書、合約書,常常是當事人雙方自行撰寫,才導致語意不清,或解讀意思不同的情況,民間有希望政府推動定型化授權契約的呼聲,以詳盡防範可能爭議。對此蔣昕佑指出,基本上不建議,由政府來限制合約的形式,對市場不一定是好事,反而可能限制了創作者跟廠商合作的靈活度。且在契約自由原則下,政府要限制人民的自由,必須要有夠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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