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對話金融危機:《新破產法》的美麗與哀愁

2020-04-05 05:40

? 人氣

受到疫情影響,全球經濟陷入低潮,筆者認為台灣政府有必要修《新破產法》助企業渡過危機(AP)

受到疫情影響,全球經濟陷入低潮,筆者認為台灣政府有必要修《新破產法》助企業渡過危機(AP)

關於金融危機的觸發點,眾說紛紜。事實上,「空穴來風,未必無因」,多源自於股市中的「非理性繁榮」,部分因素在於投資者對市場前景過度樂觀所致,待股市虛漲到達一定水平,或被「某一事件」所觸發,市場隨即應聲下跌。股市的遊戲規則,一般具有零和博弈的特點,是指一方之所得即為一方之所失,優點是帶來財富重分配的效果,惟通常情形是貧者愈貧而富者愈富。然每當世界遭遇一次金融危機,將造成國內產業動盪不安(或對政治領袖的不信任,將有觸發政變的風險),加之全球化趨勢使然,各國彼此唇齒相依、唇亡齒寒。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尤其是佔世界GDP總量有一定比重之國家或地區,一旦出現該影響市場信心的重大事件,例如:地震、颶風、戰爭或勞資糾紛等天然或人為災害,短期內除影響該國產業的資本投資外,長期也會衝擊到鄰近地區和原物料供應國的相關產業,在此內外形勢交互影響下,作為一國經濟櫥窗的證券市場,基於投資者「看淡」股市,後續誘發個體之「賣空行為」,造成「股市」在未來某一時點瞬間崩盤。從而導致市場彌漫著恐慌性情緒,影響所及,或及於上游供應商,使其資金出現斷鏈,後續為企業資不抵債逕向法院聲請破產;至於下游業者,因短期內或難尋求可信賴的對象,長遠經營能力亦受到沈重的打擊,加之市場上充斥著悲觀情緒,公司為因應此突如其來的風暴,或將選擇出售或外包企業中一部分業務,若是上市公司,則由管理層依循私有化程序將其下市,後續作業即委請專家為公司提出重整計畫,達到再造公司的目的。

2007-08年的環球金融危機

回顧2007-08年的環球金融危機(又稱為次貸危機、債務危機或後續引發全球股市骨牌效應的金融海嘯),有記錄指出此波金融危機造成美國道瓊斯5000總市場指數(The Dow Jones Wilshire 5000 Total Market Index)在年內合計蒸發達7.3兆美元的市值,至於基準原油每桶價格(單位:美元)則從同年7月17日的147元下滑到年底的34元;也間接導致全球平均糧食價格(含大米、小麥、玉米和大豆等農產品)上漲超過百分之百;且有數據顯示2008年就全美聲請破產保護之家數,其中約有136家是上市公司(相較於07年的78家,增幅幾近74%),總計達到64,318家(相較於07年的28,322家,增幅為2.27倍),其中依據聯邦破產法典第11章重整(Reorganization)的企業有10,084家(較去年增幅62.6%);另外,依美國法院行政部門相關統計數據顯示,自2007年10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法院受理企業聲請破產的案件量為38,651件(較去年整年增加約49%),依據聯邦破產法典第11章重整程序的有8,799件(Jones Day,The Year in Bankruptcy: 2008,January/February 2009)。

後續引發各國股市接連崩盤的首推該年度發生史上單一最大破產案件—美國雷曼兄弟宣告破產(Lehman Brothers),該公司在破產前,持有的總資產價值將近7000億美元 (為2002年世界通訊案的7倍),不僅如此,其在全球所僱用的員工數量超過25,000名,同時也是全美第四大投資銀行。餘波延伸至東亞諸經濟體,以台灣為例,雷曼兄弟於2008年9月15日宣告破產,後續造成台股在9月16日的劇烈動盪,趺幅達4.89%,收盤價為5,756點(鄧欣怡,「雷曼兄弟」破產對台灣之影響,2008年9月24日的國政評論)。另外,各地投資者也紛紛組織「雷曼迷債」(信貸掛鉤票據,即一種連動債和結構性產品)之類的自救組織,跨海展開訴訟。面對此情境,讓人有必要反思在如今全球化時代下,企業以多國化、多角化和集團化為其普遍的經營模式,一旦在未來遭遇債務違約,破產風險隨即升高;姑勿論其是主動或被動聲請破產或重整,對該聲請破產或重整之利害關係人(含投資大眾)權益的保護不可謂不大,因此就有必要建立全球一致性標準來因應各方關係人的利益。

2008年9月15日,國際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宣布破產(AP,資料照)
2008年9月15日,國際投資銀行雷曼兄弟宣布破產(資料照,美聯社)

所謂的全球化趨勢,長遠目標將驅動各國人流、物流和金流朝跨國整合的方向發展。惟其缺點是隨便單一突發事件皆有可能引發漣漪效應,股市應聲下跌,百業蕭條,企業一旦面臨債務違約,即終將走上破產清算之途,失業問題衍生社會問題,若企業為多國集團,影響所及或及於全世界。有鑑於此,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先後於2004年、2010年和2013年7月18日,制頒《聯合國破產立法指南》的〈第一、二部分〉、〈第三部分〉以及〈第四部分〉。《立法指南》全面闡述了一國破產法所應反映的主要目標和原則,為各國政府和立法機關提供制定一部《新破產法》的相關建議。具體而言,所提供的建議希望能達到以下各方面之平衡:其一是有必要盡可能迅速、高效地實現處理債務人的財務困境;其二是此一財務困境直接關涉到各當事人的利益(含債權人及債務人企業中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其三是公共政策問題,如就業和稅收。吾人越加認識到,《新破產法》將作為預防或限制企業因一時不幸所發生之財務危機,並進而追求高效手段來擺脫企業之過度負債,對所有國家都等同重要。最終目標為讓瀕臨破產邊緣的企業有重建更生的可能性,各國法院依據企業所提之〈重整計畫〉,力促經濟資源再分配至效率與利潤均高的經營活動,避免為一時之不幸而獨自走上破產清算之途,務令使之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儼然成為新時代破產法所必要考慮之點。

台灣修《新破產法》的歷程與現況

回到台灣情況,實務界對《新破產法》的期待,先有經建會於西元2000年委託理律法律事務所以「企業破產與重整法制」為題展開研究,後續是在2004年,經建會委託寰瀛法律事務所就「公司重整與破產單一法典」為題提出研究計畫。前者較側重在參考《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破產法制草案》上,並對破產暨重整單一法典化提出建言,其考量的基礎在於因重整即為廣義之破產,故不論重整或破產,其均以不能清償或是與不能清償相類似之要件為其適用的基礎,對於處理面臨相同或類似問題之公司型態及程序,即有高度的類似性,故將之整合進同一部法典中,較符合立法體裁。後者為前者之延續,鑑於現行重整制度和破產制度分別規範在所定要件和程序互有差異的公司法與破產法內,造成因程序轉換之規定有所不足且未能被靈活運用,致發生財務危機的公司無法以程序一次性解決機制來尋取債務問題得以完滿解決的目的,因此試圖填補現行重整與破產法制之不足,唯其主要仿自美國聯邦破產法的立法精神,並提出《企業重整破產法草案》,該草案第一條明文規定「為利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時,適當調和公司與債權人、股東、員工、主要交易對象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謀求企業價值之最大化,俾有利於公司重生或迅速退出市場,健全我國之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

相較之下,由於現行破產法是自民國24年7月17日於南京公布,並於同年10月施行;期間雖經歷3次修訂,惟整體卻未有重大變動;晚近一次大幅修正是距今17年前的1993年,然而截止目前,仍未見大修。參考現行條文第一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本法所規定和解或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的立法目的以觀,如今依然強調「債權人利益」的破產法,似乎與強調須「兼顧多方利益」的國際立法趨勢有所不合。就此而言,一部深具現代意義的《破產法》,首重者為平衡考慮債務人之「清算風險」與「更生可能」,在符合市場規律與經濟效率的前提下,舉例如債權人得以債轉股方式充作「新資金」注入成為債務人公司的營運資金,讓不幸的債務人公司能有東山再起的機會,尤其是當金融危機彌留之際,避免漣漪效應之加劇,此時的債務人及其關係人利益的保護,尤顯重要。

不幸的是,《新破產法》草案未能如前揭實務界所倡議之內容。蓋司法院於2005年10月間組織「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對破產法重新進行研修,唯有鑑於新破產法已將公司法中「重整程序」納入,故導致原破產法已無法涵蓋後續所有的內涵,爰正名為《債務清理法》,除〈重整〉外,新法加入了〈公法人之債務清理〉與〈外國債務清理程序之承認〉,新法將債務清理程序分為清算型清理程序(破產屬之)與重建型清理程序(重整、和解屬之),其立法目的「為使債務人得依本法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債務人事業之重建或經濟生活之更生,及促進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新法草案第1條);歷經10餘年的研討,債務清理法草案終於在2016年4月21日以〈兩院會銜版〉方式公告。然迄今為止,《債務清理法草案》仍不得其門(立法院)而入!嗚呼!就新冠病毒疫情全球肆虐,新一波金融危機或將一觸即發,未來勢必升高企業破產的風險,惟若缺乏一套良好破產(重整)的配套機制,企業終歸只有破產或解散一途,此情此景,臺灣(企業)準備好了嗎?

*作者為中央研究院法律研究所研究助理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