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再怎麼憤怒 也不能破壞法理原則

2014-10-31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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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問題連環爆,朝野立委準備三修食管法。(圖為立法院社福委員會開會/資料照/余志偉攝)

食安問題連環爆,朝野立委準備三修食管法。(圖為立法院社福委員會開會/資料照/余志偉攝)

一修再修擋不住食安風暴,食管法刻正在立法院進入三修的朝野協商,這一回,朝野歧見不大,倒是司法院對如何處理「一罪不兩罰」,及刪除罰金刑上有不同見解,且堅不退讓,國民黨團黨鞭費鴻泰為此大罵,「痛恨司法院!」然而,司法院是否真得如此值得「痛恨」?痛恨司法院能否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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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一年三起重大食安事件,朝野立委對食管法的修正不再像前兩次,秀完存檔,彷彿沒事人,這回除了行政院版本,立委分別提案就高達十七件,七零八落的大小提案不說,重點還在解決「罰得到、罰得重」的民氣問題,為此,朝野協商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特別拜訪司法院長賴浩敏,儘管兩院各說各話,但因為賴浩敏一句,「尊重最高民意機關的決定。」讓黨團認為取得一絲修法契機,沒想到,協商時司法院依然故我。

司法院的「客氣」不表示對法理的退讓,費鴻泰一番「這不是是非題,而是選擇題」,企圖說服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但對司法院而言,法理原則即便有選擇的空間,還是得堅守是非,這也是為什麼行政院最初提出要打破「一事不兩罰」原則時,法界為之錯愕的原因。

一事不兩罰雖未明定於憲法,但經過大法官做成釋字第五0三號第六0四號,換言之,這是具有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當行政罰競合的時候,根據大法官第三五六號解釋及第五0三號解釋意旨,大法官採「從重(不併罰)」主義,之後行政罰法立法時亦於第二十四條明文採取「從重」主義,問題不大,但在刑罰與行政罰競合時,就頗有爭議,如去年的大統長基混油案,因為法院判決大統負責人高振利十六年徒刑及罰金三千八百萬元,衛福部基於《行政罰法》一罰不兩罰原則,撤銷十八點五億元的行政罰鍰,引起社會一片譁然。

根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明文採取「刑罰優先於行政罰」原則,此一原則是建立在刑罰效果通常重於行政罰的前提上,如果刑罰罰金竟遠遠輕於行政罰鍰,該考慮的修法方向或許是加重罰金,而非取消罰金,無限擴大行政裁罰的權力,講重一點,這就是賦予權力者不經司法裁判即可抄家之權,這絕對不是法治國家的常態。遑論根據行政院的版本,取消法人刑罰後,「此刻正在偵辦的頂新味全等案,都會停止偵辦」,這是國民黨團要的結果嗎?

法律之所以成為「法治」的基礎,就在於任何法律條文都不能只是個案的適用,遑論因為個案的修法。以頂新案為例,在民怨激盪下,檢察官可謂速偵速訴,以五項罪名一罪一罰起訴魏應充,刑期長達三十年,並沒收其不法所得四億多,行政手段已經包括逼魏家退出一0一經營權、財政部更祭出查察魏家七年逃漏稅,號稱萬萬稅的中華民國,竟能容忍頂新魏家過去七年漏報七億多的稅款,也是匪夷所思之事,這更凸顯放縱行政權寬容或嚴苛,是多麼危險的事。

此外,法院也裁准由江守山醫師聲請的支付命令,向頂新集團索賠十億元。當然,依法頂新可以在二十天內聲明異議,此案即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凡此種種都說明,以現行法制未必制不了頂新魏家,那麼朝野立委還需要以破壞法理原則的特殊手段,制裁因為他們過去放縱而坐大的頂新嗎?遑論取消刑罰到底是重懲還是輕縱呢?還是只為了選前搏票的作秀?

食管法三修之際,記取前兩次兩修擋不了食安風暴的教訓,卻也不能因此創造出一個特殊法怪獸,聽聽召集協商的立法院長王金平之言,「修法應該完備,詳盡討論,不要因為現在的環境氛圍而急著要三讀通過。」國民黨律師成群,至少聽聽法律專家的意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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