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順貴專欄:法外租界、自由圈地示範區(下)

2014-05-02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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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助炒地,財政大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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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筆者粗淺的瞭解,政府為了發展經濟(唉,老調牙的藉口),固然可以用特別的租稅優惠招商。但涉及補貼(對同業競爭而言)與資源重分配(對全民而言)的公平性與政府財政問題,應該有非常慎重縝密的評估。但於示範區的先行先試,看不到此部分的詳細評估,卻有下列異常的免稅措施,不免令人擔憂乃在為某些特定大型企業架接鋪路,掏空台灣財政與經濟:

舉例而言,第31條規定屬示範事業或其股東,自國外或大陸地區投資獲配股利或盈餘於示範區進行實質投資,3年內就此獲配的股利或盈餘免課所得稅;如屬示範區條例施行後才新設的示範區,延長適用期為5年。從法條內容可知,完全是針對台商量身訂做。同為中華民國公民,為何國內公民於示範區實質投資卻仍需繳納所得稅?差別待遇理由何在?目前大陸台商受制於大陸勞工薪資不斷上漲,環保勞動法令日趨嚴格,欠缺競爭力的事業,於無利可圖之下,資金本來就會開始從大陸外移,過去這些台商奉行商人無祖國的逐利而居,此時,政府需要特別為其作嫁嗎?

此外,第33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業自行申設或委託第1類示範事業於示範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並完成銷售者,除非內銷超過10%,否則完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問題是所謂的外國營利事業,很可能國內資金前往外國所投資設立的企業,此種假外資,政府根本無稽核能力;貨物的儲存與簡易加工是哪門子創新?會否因為此一政府刻意型塑的不公平競爭,而扼殺同屬第1類示範事業但位於示範區外的國內產業?並因此反而造成更多的租稅損失與勞工失業?

相同情形,第38條第1項規定為第1類示範事業自國外輸入供營運之貨物、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與商港服務費;第39條第1項則又差別待遇地規定第1類示範事業如是從國內課稅區(簡單地區別就是指示範區或其他免稅區外國內其他地區)運入供營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僅得申請減徵、免徵或退還關稅、貨物稅。壓抑台灣本土貨物、歧視國內機器、設備的理由又何在?

又第40條規定售予第1類示範事業供營運的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或售予與營運相關的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而相同貨物、自用機器、設備,銷售予國內其他地區但屬第1類示範事業的企業,即無此優惠。

以上示範區條例所提供的免稅優惠,可否如願實質吸引真正外資來台投資,固難預料。但對照前述第13條第1項前4款可以優先改制示範區的既有園區的規定,其適用對象幾乎都是大型企業財團。這些早已享盡一切政府租稅資源的大型企業財團,如今再透過示範區條例刻意創造的不公平競爭環境,讓其吃乾抹淨有限的政府財稅資源,可能附帶消滅了進不去示範區卻需依法納稅並僱用許許多多勞工的本土中小型企業,不啻政府連手大型企業財團進一步壟斷台灣經濟命脈與掏空台灣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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