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創新產業的趨吉避凶生與死─UBER給台灣的一堂課

2017-02-1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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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表示,希望台版UBER早日面世,使得這個創新創意產業的的美好故事,最後並非悲劇收場,能有一個司機與乘客都滿意大團圓的結局。(資料照,美聯社)

作者表示,希望台版UBER早日面世,使得這個創新創意產業的的美好故事,最後並非悲劇收場,能有一個司機與乘客都滿意大團圓的結局。(資料照,美聯社)

在所謂共享經濟的美名之下,UBER一直被台灣的政府與民間企業修理,而不斷給予汙名化且開出鉅額罰單。到了今年2月在國內官民各界飽受打擊的UBER終於宣布退出台灣市場的營運,引發了正反兩面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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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眾輿論指涉到UBER這個名詞時,有兩件事情是必須分開看待的,打擊一間不守規矩的公司企業,與摧毀一個創新前沿的產業應該是必須要分開的。到底所謂的UBER是指某一間總部設在國外的特定企業,還是一種新的承攬運送產業營運模式,很多的討論都沒有分清楚,以至於看不清楚問題的本質。

李開復先生UBER退出台灣營運的當日提出了這樣的擔憂,認為可能對台灣未來整體創新產業的發展造成打擊,並不是沒有道理。這種創新觀念與現行台灣社會種種法規慣習的出現衝突在保守的台灣並不稀奇,但是這是否預示在台灣本來就活不太好的創新產業將會有更悲慘的未來,恐怕也確實是更值得我們注意。

當一個小孩不學好,大人所採取的正道應該是把他教好,或是至少要起到對其他小孩的教育作用,而不是一棍子打死。

從節能減碳的角度來看,分時共享給予更多本來也就在路上跑的車輛,有更多原本只有載少數人的空間,容納更多的乘客而減少了移動污染的排放。即使以環境正義來說也當然是一種好事,這對台北市以外眾多缺少捷運的台灣行政區,不管對整體的交通紓減與空汙減排都有正面意義。因此即使不考慮賺外快的私利角度,該產業存在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是可以鼓勵的。

在確定整個產業對公益與私利之間可能取得平衡,可能會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必須注意這一點在當代的台灣是極為難得的,那分析的重點就應該繼續考慮那些UBER這間公司在台灣營運時期所出現眾多被詬病已久的問題,是否可能是易於克服的,或是雖然可能難以克服但是因為公益或私益足夠大,在成本效益上仍舊是可行的。我們就可以確定是不是可以繼續鼓勵這樣的產業持續發展,創造各種正面的主客觀條件,而使未來有更多企業或營運者值得持續投入。

Uber優步(AP)
在確定整個產業對公益與私利之間可能取得平衡,可能會兼顧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必須注意這一點在當代的台灣是極為難得的 ,那分析的重點就應該繼續考慮那些UBER這間公司在台灣營運時期所出現眾多被詬病已久的問題,是否可能是易於克服的(資料照,AP)

UBER這間公司在台灣營運時期所出現眾多被詬病已久的問題,主要是各種保險、侵權責任賠償與稅捐。其實現在如果線上支付制度已經完熟,稅捐與保險在交易中都很容易科徵,就如同任何一筆我國電子商務。

比較麻煩的地方是民法188條所規定的當受僱人(司機) 因為對乘客或其他路人因為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意外時,我國法院認為僱主也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點已經在台灣的計程車界行之有年,但是UBER公司拒絕適用之,因此變成一個重要爭點。

因為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665號判決謂:「…靠行之車輛,在外觀上既屬該交通公司所有,乘客又無從分辨該車輛是否他人靠行營運者,則乘客於搭乘時,只能從外觀上判斷該車輛係某交通公司所有,該車輛之司機即係受僱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此種交通公司,即應對廣大乘客之安全負起法律上之責任。」就法律見解適用的一致性,uber產業沒有自外於民法188條僱用人就受雇人侵權行為應負連帶責任的理由。

雖然有人認為乘客通過Uber找到的司機都是以自己名義執行業務,並非是以Uber名義為之。但是如果Uber既然可以決定誰加入平台,對於找到的司機具有善意為人服務而賺取合理報酬的意願與能力,不會在運送途中因為故意過失發生事故,侵害顧客或其他人這件事情,應該具備管理、考核與過濾的能力與義務。這也當然表示在出事的時候,應該負起管理不週的賠償連帶責任。

所以就最高法院過去判決對計程車行應負民法188條僱用人連帶責任的同一法理,責成uber產業的經營者應該負起同一注意義務與相對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並未違反公平正義原則。

交通事業主管機關最不恰當的作法,就是直接在沒有相關法源具體依據的情況下,而修改只是行政命令位階的《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中關於派遣的定義,並且增加按次連續處罰的規定。由於按次連續處罰,侵害人民權利巨大,必須要經國會-人民的代表同意。因此必須要有充分的討論,應由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始得訂定。現在連續處罰不但不合憲法23條與行政程序法第7條明定的比例原則,當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也挑戰憲法的法治國原則。更重要的是行政行為獨斷專行戕害市場機制,確實會對創意創新產業造成寒蟬效應。

那麼恰當的作法又該是什麼呢?如果UBER公司始終堅持自己只是一間網路通訊業,而不是交通運輸業,而可能這點也是該產業最佳的定性。那麼除了修改相關法規,增加這個新生事務的類別以外,依樣畫葫蘆是最恰當的選擇。

計程車工會率各車隊職業駕駛按鈴控告Uber總經理顧立楷逃漏稅-甘岱民攝
如果UBER公司始終堅持自己只是一間網路通訊業,而不是交通運輸業,而可能這點也是該產業最佳的定性。那麼除了修改相關法規,增加這個新生事務的類別以外,依樣畫葫蘆是最恰當的選擇。(資料照,甘岱民攝)

交通部大可責成目前官股仍然居決定性地位的中華電信公司,仿效現行協力夥伴神腦國際的模式,促成一家類似中國大陸滴滴出行那樣的台版BBER公司。該公司必須繳稅納保,並且承擔契約內外的不論是司機或乘客的侵權或是債務不履行責任。如果在電子支付與APP市場都成熟的方式,大可以採取司機或乘客都必須事前加入甚至付費的會員制。雙方都畢竟是在使用信用卡等資料加入平台,其具體身分與財務能力,應不至於難以掌握。

希望台版UBER早日面世,使得這個創新創意產業的的美好故事,最後並非悲劇收場,能有一個司機與乘客都滿意大團圓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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