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第十條》
立法說明認為:本法之罪自首或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防止國家安全危害,維護重大利益者,『必』免除其刑(按:法律中若未規定得減,則屬必減)。
草案看似優待自首者,但比較貪汙治罪條例第11條:行賄官員者,自首是『必』免除其刑,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反滲透法真維護國安,怎又能給遭滲透者,『自新的黃金橋』東折西扣,處遇反而不如行賄自首?
《草案第十一條》
立法說明認:各級政府有發現本罪嫌疑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查與司法警察機關。
類似條文與法理為《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然本法並無如兩岸關係調了的陸委會作為主管機關,且除法務部外,必涉及國安相關部門,然依警大教授汪毓瑋《情報、反情報與變革》上冊:情報單位必須實質遵守人權:不得歧視、不從事政治活動、不可用權力打擊合法政治行為、促進專業與法治及人權的情報文化、限制人權與自由必須有嚴格的前提條件;且在具體職能問題上:情報不能亦不能利用外國情報部門規避法律標準和管理。然系爭草案早已有對『統一』政治光譜者為歧視、必須監督系爭政治活動、又有可能因取證困難,藉由兩岸以外『第三地』作為提供相關證據的來由,若被告否認第三地所謂證據,要如何自圓其說?前陣子假共諜案還不構灰頭土臉?要符合一般情報應有的準則而不偏不倚,恐緣木求魚。
《草案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綜合《憲法第72條》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至第14條》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61號》,即便假設如預期:立院於12月30日通過系爭草案,自12月31日起算3日,系爭法律最速亦僅能於1月3日零時開始生效。然亦可另行增訂施行日期,若真要減免影響大選疑慮,以及完善施行細則,應至少在108年5月20日新總統就任後方開始,以免有心人見縫插針,影響國安。
不要談判就只能打仗
最末,以知名以色列營救人質事件《恩德培行動》作結:
當年七名劫機犯劫持法航客機到烏干達,家屬要求談判,曾任軍事將領的拉賓總理希望談判:『我們一直都只打仗,拒絕談判;若是這樣,就好像將全國打造成監獄,讓全民都住進去。終究還是得談!』拉賓乃當年戰爭英雄,豈會談虎色變?他後因與巴勒斯坦欲和解,而遭猶太激進份子刺殺。
以巴的世仇難分難解,台海卻已近50年無刀兵之禍,實則大有可為;然今年因無良政客操作,我方對『和平協議』,在兩岸關係條例5-3條,設下了比修憲有過之而無不及的『超高門檻』,今日又來個反滲透法,不知鍵盤後的覺青,是否已自許為『東亞』的『以色列人』?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