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新聞》台港司法協議繞不過「一中魔咒」

2019-11-02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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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中)假釋出獄後,香港政府已無法再度逮捕他。(AP)

陳同佳(中)假釋出獄後,香港政府已無法再度逮捕他。(AP)

引爆香港反送中運動的陳同佳案,壓力終於傳回案發地台灣。蔡政府對於陳同佳案的回應主軸是:此案涉及高度主權議題,不是法律議題而是政治判斷問題。實則蔡政府的回應方式不僅法律素養零分,政治判斷亦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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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問題比兩岸問題更為棘手,主因在香港於政治、法律上對台灣問題都無獨立權限或政策空間,而是繫諸北京的決定。

港台關係建立在中台關係上

台灣在法制上對於香港問題亦模稜兩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是否建立在「一個中國」的想像上?恐怕蔡政府也無法說清。一國固然可因香港與澳門的特殊地位,給予這兩地人民與事務特殊規範,但台灣與港、澳的關係又建立在台灣與中國的關係上。若台灣沒有正面面對「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想藉由台港關係突破或試圖繞過中國的「一中政策」,無異於緣木求魚。

即使在香港回歸中國後,台港間的經濟活動仍繫諸於穩定的法律制度保障,因此《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港澳地區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第二項則規定對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商務仲裁條例》的規定。

至於司法互助則於第五十六條規定:「台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司法之相互協助,得依互惠原則處理。」就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的承認、執行,準用外國裁判與仲裁。而司法互助是依據互惠原則處理,並不以協議為前提。

就香港對於台灣裁判的承認,關鍵性判決是一九九九年香港終審法院的陳麗紅訴丁磊淼案,判決中肯認台灣民事裁判的效力。但細究判決理由,卻正是蔡政府所欲避免的「一中框架」。

判決指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香港法院認為台灣是中國叛亂的一省。因中國並不承認台灣為合法政府,香港法院並無從承認台灣法院的地位。但依據普通法的原則,由非法的政府所做出的判決仍得以被承認與執行,除非該判決有助於該非法政府奪權的圖謀,或是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主權的敵意。」

台警入港幫「送中」的忙?

香港法院認為,承認台灣民事法院判決,並不當然導致承認台灣政府的權威。香港法院是在「台灣是中國叛亂一省,非合法政府所做成的判決」的前提下,承認台灣判決的。

這裡出現一個難題:如果香港法院如此認定,台灣是否應拒絕承認香港民事判決,以避免落入「一中框架」?

相較於民事判決承認,刑事司法互助或是人犯引渡面臨的主權挑戰更高,因為刑事司法管轄與軍事、外交向來被視為主權國家核心,「國家武力獨占」是現代國家的重要表徵。也因此,刑事判決承認發展比民事判決承認晚,引渡也常常成為國家間的重要爭端。

過去台港之間的刑事司法互助都建立在個案基礎上,也就是在互惠基礎上。這個模式有其政治上的優點(避免主權爭議),也有個案決定上的缺點(常因案件類型、台港關係而有所變化)。

台港間在「荃灣石棺案」中,將香港籍的三名殺人犯在桃園機場「空橋對接」交給香港警方。空橋對接關鍵在於,台灣警方在我國法領域內解除對於三名殺人犯的人身拘束,一旦三名嫌犯進入香港航空器、香港法領域所及時,則受港警拘束。因此,荃灣石棺案的嫌犯移交並不構成跨境執法的先例。

若香港真接受台灣檢警到香港境內押解人犯,無異實踐了《逃犯條例》所要排除的香港與中國中央政府以及任何部分(即澳門與台灣)的刑事司法互助與逃犯移交。若此例一開,中國是否亦可到香港押解人犯?反送中抗爭所要避免的送中風險,竟由台灣的檢警率先啟動,而北京兵或可不血刃地完成修法想達成的目標。

「港人港審」沒有法律基礎

再者,如果蔡政府堅持要兩岸人犯移交以協議為基礎,因為外交權限並不屬於香港政府。

依據港府近來與南非、葡萄牙對外國人犯移交協定的實踐而言,條約前言即明白宣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行政區政府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授權,與南非共和國/葡萄牙共和國政府締結本協定。」若台灣堅持要台港人犯移交以協議為基礎,「南非共和國政府」會變成「台灣地區」,這樣的文句蔡政府如何接受?若期待「中華民國」或「台灣(而非台灣地區)」政府會出現在條約文本上,這無非癡人說夢。

而蔡政府琅琅上口的「港人港審」及「港府不辦,我們來辦」,這是幾近毫無法律基礎的政治口號。在香港高等法院就陳同佳判決中,法官表示:「當一個被告承認他在香港法領域外犯下殺人罪,而無法在香港法院對之提起謀殺或誤殺的控訴,無疑的這是個極大的沮喪以及情緒上的不公。然而,正義相同要求被告依據其所起訴以及所定罪的基礎上加以判刑。我們不應忽視即令被告有多大可能確已犯下滔天大罪,他仍應受到公平審判的權利所保障。而這些基本原則,是我們所應永遠謹記在心的。」

20191027-總統蔡英文、內政部長徐國勇27日參拜廣照宮。(盧逸峰攝)
自從蔡政府上任後,台港關係急速冷凍(盧逸峰攝)

實現司法正義並彰顯主權

香港法院這段判決文字,一方面確認香港對於陳同佳在台殺人並無管轄權,同時提醒我們法治在這個高度分裂、情緒動員的社會裡所應扮演的角色。因此,蔡政府若執意強調「港人港審」或「港府不辦,我們來辦」,無異要求香港進行法律禁止的追訴。

司法正義與主權完整有時相輔相成,有時相互消長。追訴陳同佳進而實踐司法正義乃是法務部長期立場,陸委會則擔心「一中陷阱」。固然若港府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任何部分」而將陳同佳移交台灣,台灣在此前提下若接受人犯,默認了自己構成中國的一部分,而落入陸委會所稱的「一中陷阱」。但接受陳同佳並對之追訴,行使領土管轄(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實踐司法正義,亦彰顯台灣獨立行使司法主權。
因此,關鍵在於:以什麼條件接受陳同佳?

自從蔡政府上任後,台港關係急速冷凍,駐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盧長水迄今無法履新,調查局派駐香港的法務秘書簽證未獲准延長,已於今年九月九日返國。這些人事案可看出港府拒絕與台灣「官方」接觸的立場。

或許陸委會官員認為陳同佳案若港府有求於台灣,此時可藉以迫使港府與台灣正式接觸,促成台灣駐港官員的人事案,甚至簽訂刑事司法互助協議。

然而,林鄭在此議題上的主導權有限,端繫北京政府如何決定;其次,林鄭或是北京政府均非民選政府,若民意壓力未足以撼動政權,林鄭或北京都沒有必要讓步。蔡政府不同,總統選舉在即,一旦民意反轉可能對於蔡的連任與國會大選帶來威脅。

港府的律師還是嫌犯的律師

因此,蔡政府、港府及北京政府的選項似乎只能回到空橋對接。不過,台灣派出檢警到空橋接人,港府由誰陪同呢?既然陳同佳已服刑期滿出獄,港府自然沒有理由再度逮捕他,除非基於刑事互助,但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再度排除了港府與「中央人民政府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政府」的刑事司法互助。因此,此案無法期待港府執行台灣的通緝令,由港警押解陳同佳到空橋對接。

最後,陳同佳是否聘請律師,抑或聘請何律師擔任辯護,此乃是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權,政府毋須過慮。不過,關鍵在於:理律究竟是陳同佳的律師?還是港府的律師?理律代表的是陳同佳的最佳利益?抑或港府乃至於北京的最佳利益?恐怕這只有陳同佳自己才能決定。(本文作者為中研院歐美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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