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承恩專欄:設亞洲人權法院處理香港人權侵害

2019-10-25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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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期間,香港警察暴力已是國際人權問題。內國法制失靈之時,應該交由國際人權機制設立標準,並由國家相互監督。亞洲人權法院的遠見,在此特別具有價值。(AP)

反送中期間,香港警察暴力已是國際人權問題。內國法制失靈之時,應該交由國際人權機制設立標準,並由國家相互監督。亞洲人權法院的遠見,在此特別具有價值。(AP)

十月十七日模擬亞洲人權法院(Asian Human Rights Court Simulation,簡稱「模亞」)公布了第一宗案件的判決,認定在邱和順一案上,台灣政府侵害了他受聯合國公民政治、權利公約與習慣國際法所保障的人權,包括生命權、不受殘酷不人道待遇及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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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於國家的法院防止國家侵害人權

模亞是由台灣前大法官許玉秀發起,號召亞洲各國公民社會共同組成,由十個國家/地區的十三位專家擔任法官,目前秘書處設於台灣,七月底在台北的首次言詞審理中,並得到台灣律師界及公民團體的義務投入。

20191017-模擬亞洲人權法院17日針對邱和順告政府案進行宣判,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顧問許玉秀教授於記者會發言。(顏麟宇攝)
模擬亞洲人權法院17日針對邱和順告政府案進行宣判,模擬亞洲人權法院顧問許玉秀教授於記者會發言。(顏麟宇攝)

之所以是「模擬」法院,是因為亞洲是當前世界主要區域中,唯一尚未建立國際人權法院者。雖是「模擬」,模亞審的案子、適用的法律以及必須經過的程序,完全按照國際司法的規格。

玩真的,是為了向各國政府展現,公民社會有決心在亞洲建立區域性的人權保障機制;而亞洲應該比照其他區域,建立國家之上的法院保障人權,因為真正的國際安全、價值趨同乃至心靈契合,是建立在對人與人權的尊重之上。

人權的侵害者往往是國家,而在各國國內經常無法藉由法律獲得正義。此時普世性的人權標準應有介入的空間。「邱和順案」即是一例:一九八八年涉嫌擄人勒贖、殺人等罪,邱和順被關押超過三十年,其中二十三年,案件在法院往返,即使存在受到刑求做成自白、關鍵證據遺失、未盡調查義務等眾多瑕疵,最後定讞仍是有罪。

邱和順有四年被單獨監禁,十八年被配戴腳鐐,長期處於待執行死刑名單。即使經過最高法院判決達十二次,台灣的法律程序仍無法釐清此案所有疑點。模亞判決認定,依照國際人權標準,這些構成了對邱和順的人權侵害。

邱和順母親老淚縱橫,為兒爭取正確判決。(作者提供)
邱和順母親曾老淚縱橫,為兒爭取正確判決。(風傳媒)

催淚彈使用備受爭議

香港反送中運動延燒五個多月,警察暴力不斷升級,從驅散群眾過度使用武力,包括濫射催淚瓦斯,到濫行逮捕、逮捕後的凌虐乃至性侵,傳聞指控不斷。這些問題如果被放在國際人權標準的天平上,會得到怎樣的評價?

其中,在驅散群眾時使用催淚彈備受爭議。警察不是不能使用合理手段來控制或驅散群眾,特別是當示威遊行已涉及暴力時。但考慮到發射催淚彈可能造成身體傷害甚至致命,如何使用成為關鍵。

歐洲人權法院認為,因為催淚彈有致命可能,國家法律必須就警察何時可以使用、如何使用有所規定,並採取適切有效措施,防範催淚彈的濫用,避免造成意外人身或生命傷害。

專家指出,催淚瓦斯的用途在於對眼睛、皮膚和肺部造成暫時性的刺激以驅散人群。正確使用方法是朝人群邊緣一小段距離處,並向膝蓋以下位置發射。由於目的在驅散人群,發射前亦應給予群眾足夠警告,並給予群眾撤退的路線。

依據《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估算,截至八月下旬,港警已使用超過一千八百枚的催淚彈。

檢視影像紀錄的專家指出,香港警方涉嫌在未受威脅下,將催淚彈當成攻擊性武器,從隱蔽地點或近距離向人群發射;也有從高處發射催淚彈,若金屬彈殼擊中頭部,可能造成生命危險。最惡名昭彰的是,在葵芳地鐵站內發射催淚彈,引發因氣體濃度造成的健康傷害,或因群眾恐慌造成推擠。

由於這些惡例,英國在六月間禁止境內公司對香港出口群眾控制設備。

催淚彈引發的煙霧繚繞,以及反送中抗議者戴著防毒面具衝鋒陷陣的場景,已經是香港街頭這三個多月來的日常。(美聯社)
催淚彈引發的煙霧繚繞,以及反送中抗議者戴著防毒面具衝鋒陷陣的場景,已經是香港街頭這三個多月來的日常。(美聯社)

九月初,國際特赦組織(AI)抽樣訪談了遭香港警方逮捕的示威者,最近香港民間也製作了一份獨立調查報告書,對警方於實施逮捕時的過度使用武力,以及拘禁後的凌虐與不人道待遇,指證歷歷。受訪者指稱港警速龍小隊實施逮捕時,於示威者遭制服或上束帶後,仍予以毆打、踩踏或以胡椒水噴射傷處,造成各種外傷。

依照國際人權標準,警察於實施逮捕時所使用的武力,必須為達成例如制止暴力的正當目的所絕對必要,並且應合乎比例;在示威者已被制服,即應停止;並應盡可能減少身體傷害及生命損失。

警方還受控於訊問時施以拷打、威脅折斷手臂、以雷射光照射眼睛、電擊生殖器或以剝奪隱私方式進行搜身等。受訪問的律師也指出,反送中運動期間,警方刻意隱瞞當事人受拘禁之處所,或任意指定特定警察局為防衛中心,以禁止律師與當事人見面,此與香港法治過去保障受拘禁人的律見差別甚大。醫護人員的證詞也指出,警方刻意阻礙傷者的照護與協助,甚至以此做為逼供的手法。依照國際人權標準,這些都可能構成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港府無法處理黑警,國際應介入

港警暴力已是國際人權問題,但港府至今未仍拒絕成立具有調查證據權力的獨立委員會。依照香港《基本法》,國際人權標準在香港仍適用。內國法制失靈時,應交由國際人權機制設立標準,並由國家相互監督。亞洲人權法院的遠見,在此特別具有價值。

*本文原刊新新聞第1703期。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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