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控告陸生撕毀連儂牆的港生,不是李念祖教授指責的納粹

2019-10-14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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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奧斯陸自由論壇:香港歌手何韻詩觀看活動現場設置的連儂牆(簡恒宇攝)

台北奧斯陸自由論壇:香港歌手何韻詩觀看活動現場設置的連儂牆(簡恒宇攝)

李念祖教授於國慶十月十號,投書中時,「撕毀連儂牆的憲法習題」,文中他述及,學生向撕毀連儂牆的陸客提出毀損罪告訴,並要求道歉,是身上有個希特勒,沒有給和平一次機會,他的論理有兩個,第一是連儂牆上的紙條財產價值輕微,不應該用刑法毀罪加以懲處,第二是,告了別人要求道歉,按他的話含意等「不道歉陪禮,國家就該用刑」,是拿刑法來滿足自己純粹道德上的復仇衝動,所以是沒發現自己身上的希特勒,沒給和平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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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他第一個論點的法律見解並不正確,所以連帶著他的第二的論點的見解也完全荒謬。

首先,價值輕微的毀損,比如撕毀他人一張衛生紙的行為,不該被成為毀損罪所處罰的對象沒錯,但,刑法衡量毀損是否輕微時,從來就不是單看,這個東西的交換價值「能在市場上賣多少錢」,也包含,這個東西的使用價值「對於實現被害人的人生美好價值有何功能」。如果李念祖那種刑法毀損罪只保護值錢的東西,不保護能實現人生價值的東西的見解成立的話,等同於如果有人跑到他家把他祖先神主牌位燒掉,也當然不構成毀損罪,因為我想市場上應該沒有人願意會花錢去買他家祖先的神主牌位。

這不是我自己一個人的見解,已故的刑法教授林山田老師,在他的著作刑法各論亦表明,「即使是毫無經濟價值者,例如一張古老的舊照片,或一封亡友的書信等,有與一部價值數百萬的轎車,同樣受到本罪保護,故凡他人對之認為有保全利益之物,即可成為本罪的行為客體。」

不畏日前發生中國學生撕毀海報事件影響,世新大學港生將標語貼上連儂牆、表達支持。(翻攝自山洞口皇家魔法學店臉書)
不畏日前發生中國學生撕毀海報事件影響,世新大學港生將標語貼上連儂牆、表達支持。(翻攝自山洞口皇家魔法學店臉書)

因此,李教授他這種愛金錢輕價值,而認為連儂牆完全不值得刑法保護的看法,屬於他自己私己的偏好,並不見得是對本罪具有無疑問公信力的法律見解。

在澄清了第一個論點的錯誤之後,繼而我們就可以發現他第二的論點是多麼的荒謬,這些陸生之所以應該受到刑法上的追訴,是因為他們那種侵犯他人的行為,本來就該受到刑法上的訴究。而不是因為他們在道德上沒有滿足被害人的復仇衝動,被害人在被加害人侵害而提出告訴後,要求加害人道歉,是在法律之外給予一個能夠原諒加害人的機會,是用道德上的寬容,緩和刑法的嚴厲性,而絕非是李教授所講的,是僅僅因為加害人不道歉,就把加害人入罪,加害人之所以被入罪,完全是因為他自己侵犯他人的不法行為,本就該受到刑法的訴究。

說到復仇衝動,昨天有新聞報導,有香港十五歲的抗議女學生,是校隊跳水好手,她的遺體卻在海邊被發現,全身赤裸,就我自己的見解,此時抱持著道德衝動,讓沉冤得以昭雪,才是真正給和平一個機會,而那些連別人的申冤、哭訴的權利都要打擊、剝奪、漠視的人,才是真正身上有個希特勒,是納粹的幫兇。

那些學生不是納粹,在海裡死掉的那個女學生更不是。

不知李教授怎麼看?

*作者為法律系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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