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倩:政府若能謙卑溝通,軍公教何至忍無可忍?

2016-09-06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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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年金改革汙名化軍公教而發起的九三大遊行。(顏麟宇攝)

反對年金改革汙名化軍公教而發起的九三大遊行。(顏麟宇攝)

九月三號十五萬忍無可忍的軍公教及眷屬走上街頭,高喊「反污名、要尊嚴」;同一時間大量酸民在網上譏嘲走上街頭的人是讓「下一代養上一代」的米虫。事隔一天,行政院拒絕了人民對年金改革的所有訴求,總統告訴大家她會承擔「所有壓力」、堅持年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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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新政府對年金究竟如何改三緘其口,林萬億卻已宣示明年520即會完成新版本;如此強橫的態度,能怪軍公教在經歷了扁朝在立委大選時天天在電視上以18%為議題「假改革、真鬥爭」的羞辱後,對新政府感到戰慄不安嗎?

據了解,本次年金改革小組的軍公教代表已經爭取到財務數據在網上公布,供大家檢驗何為真實、何為謊言。所謂謊言可以是:完全不實、部分事實、或真偽參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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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大遊行,第四縱隊陸軍官校校友會與退伍軍人舉著大國旗。(林惟崧攝)

譬如說,2005年底由銓敘部通過「政務人員退職輔卹條例」,提供特任官及比照12職等以上人員高額離職儲金的機會。該儲金是以月俸加一倍的「俸給總額」的12%為度,由個人存35%、服務機關撥65%,是所有人民都羨慕的、條件極優厚的確定提撥制的範例。但是為何扁政府或新政府在批鬥已經停止的軍公教18%優存利率時,卻對為高官新開辦的儲金絕口不提呢

我國過去沒有像新加坡公積金(CPF, Central Providence Fund)的完善退休制度,在邁入高齡化的路上,必須防微杜漸提高全民的退休準備;否則,端賴過去的國民年金安全網,必定無法負擔。因此,藉「年金改革」 強化老年照顧,絕對是大家的共識。問題不在改革與否、而在如何改!

國際勞工組織設計的合理退休制度像三層蛋糕:最基層是國家負責的「國民年金」,中層是由員工儲蓄、雇主補貼的「企業年金」,最高層是個人以理財或保險形式 存的「個人退休準備」。我國過去的勞保,近似最低保障的「國民年金」;但除了軍公教警消外,鮮少勞工自薪資中繳交勞退儲蓄、並由雇主管理「企業年金」。因此,軍公教退休所領的錢,在實質意義上,除了一部份是他們聘僱合約(國家為雇主)中的「恩給」外,並且包含國民年金及企業年金兩層給付,和一般勞工只有國民年金一層相比,完全是橘子比蘋果,徒然挑起社會對立而已。好在欠缺企業年金的問題,在2002推行「可攜式勞退新制」時,已經開始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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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大遊行,第二縱隊公務員、警消人員。民國黨也現身遊行隊伍中。(甘岱民攝)

第二個問題是1995年(第一次年金改革,改革軍公教勞退)與2002(第二次年金改革,實施可攜式勞退新制)僅達成部分過渡到「確定提撥制」(DC, Defined Contribution)。在舊的「確定給付制」(DB,Defind Benefit)下,一旦確定了退休人數、薪資級等、及所得替代率,每年的勞退支出就固定了。若當初提撥不足額、生命預期超過假設、人口結構改變、或是基 金財務操作失誤,就可能產生財務危機。但危機或「懸崖」不會一天發生、也不一定絕不可逆。如美國的社會安全制度,是不折不扣的代間照顧;自1980年代中開始破產危機至今。

反觀新加坡,由立國之初即設計了以確定提撥為原則的公積金CPF制度:所有勞工強制儲蓄、雇主提供相對補貼、由政府機構監督管理。歷經不同的經濟與財政狀況,新加坡政府也作過一些「遊戲規則」的調整:由起初僅供勞退使用,放寬到可以用來購置組屋、或其他特定用途;由政府集中管理並擔保高額年利率,到個人可選擇在政府篩選過的基金清單中,自行管理投資組合。由於過程相對透明、個人帳戶明細清楚,這些調整,並未造成社會的對立或對政府的不信任。

高齡化的台灣的確需要年金改革,但改革不該帶來階級與代間對立。方法之一,是盡快在「確定提撥制」的基礎上,將「企業年金」這一層補實。政府可用個人「遞延稅賦」(如美國的401K)鼓勵員工提高退休儲蓄,也可以用稅費減免的方式來鼓勵企業提供相對基金(不要推說財政困難,政府既可用獎參、促參等各種租稅減免條例補貼科技業、高鐵;為何不能立「獎勵勞退儲蓄條例」補貼企業照顧員工?)。

作為小老百姓,我們相信政府會「信賴保護」人民。請問對華航員工無預警上街頭以「一定是忍無可忍」定調的蔡英文總統:對93在街頭的百姓,您為何竟以「沒有必要就不要常常走街頭」冷漠回應呢?

政府如果真的謙卑溝通,軍公教何至忍無可忍?

既然軍公教已經忍無可忍,政府何不謙卑溝通?(作者為前立法委員,國票金獨立董事)

年金辦公室澄清事實如下:

依據銓敘部於「國家年金改革委員會」會議中專案報告「政務人員退職制度」 (詳見105年8月18日第8次委員會議官網委員會議資料)

銓敘部已於簡報第4頁指出,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不曾適用於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且自93年修法後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不再適用於副總統、民選行政首長。

93年以後擔任政務人員者,已無法領取退職酬勞金:

一、自93年1月1日「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已改為「確定提撥之離職儲金制」。依該條例規定,93年以後擔任政務人員者,已無法領取退職酬勞金。只有少部分於92年以前已任政務人員且符合一定條件者,退職時仍可適用92年以前原規定請領退職酬勞金及辦理優惠存款,報導「政務人員任職滿2年,所有退職金全部可以領18%」並非正確。

二、立法委員係選舉產生之民意代表,其身分性質有別於政務人員,立法委員並非政務人員退職制度之適用對象,自始亦無其他退職規定,立法委員任滿8年,並無退職金可領。

三、民選地方行政首長之優惠存款,與93年「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無關,是依據62年「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及「退職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要點」辦理,其優惠存款自84年7月1日以後已採取斷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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