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益信託淪富豪避稅工具!法部修法「一定金額以上股票捐贈應送審」 但不溯及既往

2019-08-20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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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信託法》修法後,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見圖)捐贈之「徐有庠家族公益信託基金」,若信託資產過半數來自於捐贈人家族,就不能回頭購買該集團之股票。(資料照,陳品佑攝)(陳品佑攝)

本次《信託法》修法後,遠東集團總裁徐旭東(見圖)捐贈之「徐有庠家族公益信託基金」,若信託資產過半數來自於捐贈人家族,就不能回頭購買該集團之股票。(資料照,陳品佑攝)(陳品佑攝)

台灣公益信託淪為富豪避稅工具,宏泰集團林堉璘公益信託竟能間接掌控群益證券、有線電視系統中嘉網路,其他像台塑王家與遠東徐旭東家族,透過股票捐增公益信託方式節稅,為了避免「假公益,真避稅」現象持續上演,法務部日前公布《信託法》修正草案,未來,公益信託受贈股票達一定金額以上,應檢具「財產運用計畫」,由法務部與財政部審查,確認無避稅之情事;另外,為避免公益信託淪為財團控股機構,公益信託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額之5%。不過,上述規定並不溯及既往,包括林堉璘公益信託在內,均不必在修法後,將持股降至5%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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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益信託業務,自2001年開始規模不斷成長,截至2019年第1季共有268件、信託財產規模約854億元,由於財團捐贈予公益信託之股票,係以股票面額10元計算信託財產價值,公益信託實際掌控之財產價值遠高於854億元。

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 掌控上千億元不動產

以生前曾為台灣首富的宏泰集團創辦人林堉璘為例,其成立的「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實際控制的是宏泰集團上千億元的不動產,這些收益型不動產每年的租金收益,據傳可達12至15億元,然而根據信託公會所公佈該公益信託獲贈股票「面額」,合計僅303億元。

有「地王」之稱的宏泰集團董事長林堉璘,2015年悄悄成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並且將市值逾千億元信義計畫區精華土地交付公益信託。(取自財團法人林堉璘宏泰教育基金會)
有「地王」之稱的宏泰集團董事長林堉璘,2015年悄悄成立「公益信託林堉璘宏泰教育文化公益基金」,並且將市值逾千億元信義計畫區精華土地交付公益信託。(取自財團法人林堉璘宏泰教育基金會)

由於台灣公益信託制度已經遭到財團濫用,為了杜絕「假公益,真信託」現象,法務部最近研擬《信託法》修法草案。為避免台灣富豪,藉由股票捐贈予公益信託,達到規避所得稅、遺贈稅之目的,法務部《信託法》修法版本,針對一定金額以上的股票等「非現金財產」之捐贈,明文要求受託人須先擬具「財產運用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財政部許可。上述股票之捐贈,若財政部認定有規避所得稅、遺贈稅之嫌疑者,得依據《稅捐稽徵法》之「實質課稅原則」,課徵相關稅負。

除了增訂股票等非現金捐贈之實質審查規定,為了避免公益信託淪為財團家族的控股機構,本次修法也比照《財團法人法》之規定,增訂公益信託持有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之上限,公益信託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超過該公司資本額之5%。

另外,為避免公益信託因持有單一公司大量股份形成控股化、影響公益信託從事公益,倘若公益信託之委託人為公司,或信託財產2分之1以上係由某公司所捐贈,公益信託原則上即不得購買該委託人、捐贈人及其關係企業所發行之股票及公司債。換言之,宏達電董事長王雪紅個人捐贈成立之「中華信望愛基金」,徐旭東家族捐贈之「徐有庠家族公益信託基金」,若信託資產過半數來自於捐贈人家族,就不能回頭購買該集團之股票。

官員:《信託法》修法 依據3面向監理

法務部官員解釋,本次《信託法》修法,針對公益信託之非現金捐助以及股票之投資,已依據股票捐贈之事前、事中與事後3個面向進行監理,股票捐贈達一定金額者,必須事先擬具「財產運用計畫」送財政部審查,公益信託獲贈股票後,其年度公益支出金額,必須達年度總支出金額50%以上,「未來,將不會再發生公益信託受贈一大堆股票的情況。」

另外,為了強化公益信託之監理,本次修法也增訂信託監察人之利益迴避條款,信託監察人與委託人或受託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一定規模以上之公益信託,應設置「公益諮詢委員會」;為了使公益信託之獎助或捐贈,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公益信託對於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之10%。

最後,法務部在這次修法,也增訂了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公益信託之規定,未來公益信託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或信託授益行為之內容不能或難以實現信託目的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不過,對於已經獲贈大量股票,成為財團控股機構之公益信託,法務部修法版本並沒有「溯及既往」之規定,法務部官員表示,除非台灣社會對於公益信託「控股化」的現象,有很強的導正期待,否則一般之法律訂定,仍然是以「不溯及既往」為原則,官員強調,《信託法》修法草案目前仍在法規預告期,如果台灣社會認為「溯及既往」規定有其必要,法務部也將尊重立法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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