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解「破壞式創新」:《精讀克里斯汀生》選摘(2)

2016-07-1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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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發表會,iPhone SE。(美聯社)
蘋果發表會,iPhone SE。(美聯社)

3.有的破壞式創新成功,有的沒有

第3項常見的錯誤,就是聚焦在破壞式創新達到的成果;由於一家公司成功,就主張它具有破壞性。但破壞的定義並未包括一定要成功:不是每條破壞路徑都通往勝利,也不是每個勝利的新事業都循著破壞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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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1990年代晚期,所有網路零售商都採行破壞路徑,但成功的只有少數。失敗的案例並不代表破壞理論有缺陷,只不過是標明這個理論在應用上的界限。破壞式創新很少談到如何在立足點市場致勝,只提到如何增加勝算,以及避免與現有業者正面對決。

如果把所有的商業成功都稱為「破壞」,在制定一套成功的共通策略時,對以各種不同方式達到頂尖的公司,全都應納為參考的對象。然而這樣做有危險:經理人很可能把彼此不一致的行為混為一談,以致難以取得預期的成果。例如,優步與iPhone的成功,都在於以平台為基礎的模式:優步以數位化連結乘客與駕駛;iPhone是連結app開發者與手機使用者。但優步源於維持性創新的本質,聚焦在擴張本身的網絡與功能,期許可以勝過傳統計程車。另一方面,蘋果是循著破壞的路徑,經由建立本身app開發者的生態系統,讓iPhone更類似個人電腦。

4.「不破壞就會被破壞」的口號

可能誤導了我們

既有業者在破壞發生時的確該回應,但不必反應過度,結束仍有利可圖的業務。它們應投資在維持性創新上,持續強化與核心顧客的關係。此外,也可以完全聚焦在破壞創造的成長機會,成立一個新事業部。我們的研究顯示,這種新事業能成功,大多由於與核心業務有所區隔。也就是說,在一段期間內,既有業者得同時管理兩種非常不同的營運。

當然,獨立的破壞性事業如果持續成長,最終可能搶走核心顧客。不過,在這真正成為問題之前,公司領導人不必急著去解決。

破壞式創新帶來的新角度

我們很少看到,某項技術或產品本質上就屬於維持性或破壞性。當新科技開發出來時,破壞理論並不會指引經理人該做什麼,而是協助他們在維持或破壞的道路之間,作出策略性的抉擇。

根據破壞理論的預測,新進業者如果與既有業者正面對決,提供更好的產品或服務,後者會加速創新,以捍衛本身的業務。它們會反擊新進業者,不是以同等價格提供更優質的服務或產品,就是由其中一家收購新進業者。因為支持破壞理論的資料提出了一項預測,就是新進業者如果對某項獨立業務採行維持性策略,會面臨相當不利的處境:根據克里斯汀生對磁碟機產業的長期研究,採取維持性策略的新進業者,只有6%獲得成功。

因此,優步的卓越表現值得探討。按照破壞理論,優步算是特例,我們沒有一種通用的說法,可以拿來解釋這類非典型結果。在優步的案例中,我們認為計程車業受到管制,是重要的因素。在許多地方,進入市場與價格都有嚴格管制,因此,計程車業者幾乎少有創新。除了投效優步之外,個別駕駛很難有什麼創新做法。因此,相對於計程車來說,優步是很獨特的狀況:它能提供更好的品質,而競爭者很難作出回應,至少短期之內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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