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頂新二審可能無罪?先搞懂檢方五大爭議

2016-05-17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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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五:鑑定人的陳述內容,證明力有待認定

2月23日第二次準備程序庭,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傳喚食品科學教授孫璐西、腎臟科醫生顏宗海及腎臟內科醫師姜至剛為鑑定人。當時辯護人認為,這三位鑑定人人選都曾在媒體上評論本案,立場應有所偏頗,因此向法院聲請適用拒卻的規定。「拒卻」可簡單理解為迴避的意思,《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另第18條則規定「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編按:推事就是法官)迴避:……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辯護人的確可依前述規定以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拒卻鑑定人,至於有沒有偏頗、夠不夠偏頗,這就要看法官來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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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傳喚的兩位鑑定人顏宗海和姜至剛皆為專業醫師,法官皆曉諭依《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第2項裁定駁回被告等人的拒卻聲請。兩位醫師作為鑑定人都依《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於鑑定前具結,且在法庭上的陳述內容也符合鑑定的證據調查方式,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然而,《法操》認為,證明力稍嫌薄弱,因鑑定內容對於案情釐清實無太大的實質助益。(【法操小教室】何謂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顏醫師表示,他對本案的了解,都是透過媒體報導,並沒有看過本案的相關資料,姜醫師則表示,他閱讀過一審判決書,且強調是從頭至尾通篇的閱讀。但不論有無看過一審判決書,醫師本就具有判讀檢驗數據的專業能力,請其說明有毒物質對人體的影響也絕對能作出通盤的說明。

然而,本案的重要爭議之一,是在於「越南大幸福公司提供給頂新公司的原料油是否有問題、精煉之後的油有沒有問題」。但直接跳過了這個前提就請醫師來說明「有問題的油會對健康有什麼影響」,明顯兩者在問題與答案上並沒有對應關係。因此雖然兩位鑑定人的專業醫學素養無庸置疑,可是這樣的專業,是否對釐清事實真相有所幫助,卻有待商榷。

綜上所述,二審目前兩次開庭以來,尚未看到檢察官對本案重要的越南原料油品品質有強而有力的證據,目前提出的國衛院報告不僅因檢體採樣與保存都有問題之外,不論是國際間還是國內法規都未以該報告檢測的不飽合醛類作為檢驗標準,更因為檢察官未補正該份報告的內容,法院也尚未採納作為證據。對此矚目案件,檢察官在剩下的四次庭期(5/17、5/31、6/14、7/27)中是否有善盡舉證責任,《法操》也將為您持續關注後續發展。


註1:「調查三基準」在第163條之2第2項進一步規定成4款:「一、不能調查者。 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 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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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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