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操觀點》頂新越南油二審─高分檢的歹戲拖棚該何時落幕?

2016-05-07 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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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二審頂新越南油案。(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台中高分院二審頂新越南油案。(來源:法操司想傳媒)

頂新越南油案二審審理庭

時間:105年5月3日 14:10

地點:台中高分院第21法庭

上次庭期(4月26日),檢察官在開庭前兩小時,突然向媒體透露一份衛福部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的研究報告書,指稱頂新油品品質有問題,但檢察官未依程序聲請調查證據,法官和被告事先都不知這份報告的存在,不僅侵害被告的辯護權,且在該報告書內容資訊片面,未能完整解釋檢驗方法的情況下就發新聞稿給媒體,引發社會公審,如此造成輿論壓力可能影響法官判決的行為,令人憂心。同時,該庭傳喚的鑑定人為腎臟科專業醫師顏宗海,顏醫師在接受詰問時透露對本案的了解都是透過媒體報導,並未看過本案相關資料,遭辯護人質疑他對被告已有先入為主的定見,不適作為本案鑑定人。【0426頂新越南油二審開庭實況】盡信媒體的毒物專家以及看不懂證據的高分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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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次庭期傳喚之鑑定人,為台大醫學院內科醫師姜至剛。因姜醫師曾接受媒體訪問談論油案,因此被告辯護人同樣聲請拒卻姜醫師當鑑定人,而審判長認為,依據鑑定人之學經歷、工作內容等,對食品安全有特別智識經驗,足為鑑定人。同時,姜醫師接受媒體訪問、或於媒體發表文章,皆針對國人整體食安環境,基於科學專業知識作客觀論述,並未針對特定廠商,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201條第2項裁定駁回被告等人的拒卻聲請。

姜醫師證述時表示,我國政府做得不夠,企業主本身也須盡更高的查證義務。因此,「from farm to table(從農場到餐桌)」都必須有明確的來源管制。但是,就本案而言,這樣的查證義務要求,顯然已超出目前國內法所規定。

另外,檢察官本次在提示證據上,仍然提出上次的國衛院研究報告指稱頂新油品中含有不飽和醛類化合物。由於上次審判長已當庭諭知,檢察官必須將證據進行補足,但本次檢察官仍未提出國衛院更明確的函覆。因此審判長只好請檢方不得針對此份報告詰問辯護人,只能提出抽象性概念問題。

在科學上,或許可以去辯證不飽和醛類化合物對人體有無違害問題,然而,在法庭上,《法操》認為,應該去爭執的是──檢察官所提出的證據到底有無證據能力。也就是說,此份報告到底能不能當作證據、能不能呈現在法庭上,以作為法院判斷的基礎。(【法操小教室】何謂證據能力、證據證明力?

可惜的是,檢察官卻並未以此為準,甚至再度祭出媒體戰,於開庭前一小時,就先向媒體透露消息,令人不禁質疑,檢察官眼中的法庭究竟是在哪裡?且又因檢察官提出此份爭議報告,今日整場開庭彷彿成了姜醫師主講的通識課程,花了兩三個小時講解不飽和與飽和醛類化合物如何產生、對人體又有何影響等專業知識。雖是寶貴的知識與經驗,卻對釐清本案案情毫無幫助。

甚至,一審公訴檢察官於書面中引述姜醫師於媒體採訪報導所表示的話語,也出現了誤植。若不是辯護人當庭提示卷證,當庭詢問姜醫師是否為他所述,恐怕再無人知曉那段原話,實際上出自顏宗海醫師。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綜觀目前檢察官所為,尚未能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頂新原料豬油確實有危害人體安全之虞,已經二審了,仍然不斷拿出自己無法解釋的檢驗報告來作為新事證,這樣難道不有愧於職責嗎?

檢察官應對被告之犯罪事實有舉證責任,提出的證據也應該照程序聲請,況且《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也規定,檢察官負有對被告有利不利情形一律注意的義務。與本案同日開庭的鄭性澤案,是因檢察官於鄭性澤死刑判決確定後主動重啟調查,並在發現新事證之後聲請再審,鄭性澤因而有機會重獲自由(首次為死刑定讞案件聲請再審!高分檢值得肯定)。回顧本案,高分檢是否也該對證據審慎以待,確實履行舉證責任呢?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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