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只憑甲君是成年人、急需用錢、交出帳戶,就認定甲君有「未必故意」,中間的推論完全是以自己的想像來填補。然而甲君實際上急需用錢,根本沒有想這麼多,也完全沒有想到對方是詐騙集團,但法官、檢察官這時就會說,這是甲君的「事後卸責之詞」。
另外有些案件是單純因為證據不足,所以被告不被起訴或被判無罪,此時被害人對於無法將真兇定罪已經相當難過了,偏偏法官、檢察官有時還會以似是而非的推論或理由,指摘被害人所說的話「誠屬可疑」云云,教被害人情何以堪?
法官、檢察官並不是全知全能的神,並不知道被告實際上是有犯罪或沒有犯罪,因此不應該用腦補來推論被告有犯罪,也不應該用神邏輯補刀被害人是無中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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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討改進,才能重建人民與司法的信任關係
說了這麼多,恐怕也沒有說完。人民要重拾對司法的信任,就要建立在充分的監督上,如目前檢察官所作的起訴書、不起訴書都沒有公開,就造成監督檢察官的困難。
此外,也應建立有效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的機制,且擴大民眾對於司法的參與,如推動參與審判。另一方面,民眾自己閱聽媒體時也應該要批判思考,不是全盤接受,培養正確監督法官、檢察官的能力,要求參與,爭取權利,才能使司法體系進步,更加貼近人民。
*本文原刊《法操》司想傳媒,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