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深元觀點: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流弊及改進之道

2015-08-0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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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審檢察官不服從的次要原因:一審檢察官心力不足,二審檢察官行有餘力,卻不自為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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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檢察官心力不足的問題由來已久,一審檢察官每月收案動輒上百件,若每個月沒有固定結掉上百件,案件將會愈積愈多,年底職務評定就有不良好的可能,因此實無心力續為偵查;況且,很多發回續查的案件,是前手檢察官的疏漏或錯誤或偷懶趕結案造成,後手檢察官若無相當熱忱,何以需由其承擔一切重為調查?又其花若心力重為查,又如何及時結清手上每月近百件蜂擁而至的舊案,年底職務評定長官可是看數字不看品質(檢察首長只重數字,因為數字最為客觀,但也最為不客觀),在此內外交迫的實際考量之下,公平正義、良知已不得不作適度的「犧牲」以求保全自身,長久累積,形成檢察官走向重大的分歧。檢察官乃形成二派,一派重數字管考,未結案壓的非常的低,結案的存貨周轉率不到一個月的所在多有,試想平均一個月,甚至不到一個月就結掉一個案件,如何能兼顧案件品質?但是這一派,是職務評定的模範生,也是升遷順遂的一派。另一派,視數字於無物,專心偵辦自己手上的案件,但是不為首長所喜,職務升遷,毫無希望。長久以往,重數字管考者被拔擢二審檢察官,再對一審檢察官進行管考、再議審核,其走向為何,可想而知。

(四)告訴代理人即使委任律師,亦不能閱覽檢察官的卷證,喪失及時、共同促進檢察官為有效的偵查之契機

不起訴處分第二大的問題是:因為不起訴處分具有形式確定力,非有所謂的新事實新證據不能聲請重啟偵查,就算重新提出聲請,檢察官亦均是以曾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為由,直接簽結,鮮少重行檢視證據重為調查者。筆者曾經經手一些案件,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寫的洋洋灑灑,從書類來看,確實沒有不利於被告的證據,作不起訴處分似乎是理所當然,或者證據的證明度確實不夠,因此高檢署審核後也維持原來的不起訴處分確定。但是,經告訴人聲請交付法院審判(即不循檢察體系內部糾正的方式,直接向法院系統起訴請求審判),影印檢察官卷宗後,才發現卷宗其實存在相當多不利被告的證據,檢察官在書類中竟「隻字不提」、「視而不見」,既未予斟酌,也沒有調查,所以從不起訴處分書上看似無問題,但是經比對卷證時才發現檢察官遺漏了相當多證據。這時就不禁令人懷疑,一審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需經一審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一審檢察長及二審檢察官、二審主任檢察官、二審檢察長核閱,竟無一人發現部分檢察官掩蓋了不利被告的證據,而作出不起訴處分?這麼多人蓋章,莫非蓋的都是盲章,檢察署之職務監督,空有司法救濟之外型,卻早已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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