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深元觀點: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的流弊及改進之道

2015-08-04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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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議(代結論)

筆者以為,交付審判不能解決現行不起訴處分實際上無從救濟之困境,所以仍應回到檢察體系內試作改進。偵查中禁止當事人、律師閱卷之規定,應該有所修正,在告訴人委任律師之情形下,除非有事實足認為准許律師閱卷,有妨礙偵查之虞,原則上應准許律師閱卷。蓋因告訴人對被告的犯罪情節、方法、證據所在最為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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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經由委任律師閱卷得以了解檢察官調查事證之方向、缺漏或錯誤,可及時呈報檢察官了解,進而共同促進檢察官為有效之偵查,另方面也可防止檢察官因某些不明原因,對有意或無意對不利被告之事證視而不見,造成告訴人之公平正義無法伸張之遺憾。

另方面,二審檢察長之再議發回續查命令不僅要能令一審檢察官服氣,也要能確實督促一審檢察官貫徹,一審檢察官若未依二審檢察長之指示而為偵查,即不應讓其不起訴處分確定,應一再發回要求承辦檢察官偵查至完善為止,一審檢察官承辦案件之勤惰,亦應列入年底職務評定之考量因素,以避免現行考核制度全憑數字,不依品質考評之問題。至現制再議發回續查,一般均改分其他檢察官辦理,造成前面檢察官偷懶,後面檢察官被迫補網的問題,耗時費力,經常坐失辦案契機,此部分也應考量更改分案方式,將二審檢察長發回續行偵查之案件,仍分由同一檢察官續辦至案件完善為止,始為正的。

*作者為律師、前特偵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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