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糾正檢察官具體求刑權 擬彈劾法務部長

2014-02-21 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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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糾正法務部,指檢察官不應對案件提出具體求刑,法部仍然置之不理,監委可能提案彈劾法務部長羅瑩雪(左)。(余志偉攝)

監察院糾正法務部,指檢察官不應對案件提出具體求刑,法部仍然置之不理,監委可能提案彈劾法務部長羅瑩雪(左)。(余志偉攝)

監察院前年糾正法務部,指出檢察官不應對案件提出具體求刑,法務部檢討後認為並無不當。監察院近期擬再提糾正,並可能提案彈劾法務部長羅瑩雪。檢察官協會表示,具體求刑權是合法行使,應受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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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監察院向法務部提出糾正案文,指出檢察官對簡易與協商程序外的一般案件,在偵查結束時會具體求刑。監察院認為此舉並無法律依據,且會形成社會預斷與法官審理壓力,要求法務部檢討,回歸刑事訴訟法。

糾正案文中指出,檢察官依行政命令具體求刑,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亦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不符。此外,監察院認為負責公訴的檢察官會受到負責偵查檢察官所提的起訴書內容影響,可能會與實際法院審理情況不一致。

法務部檢討後回函監察院,函中表示,檢察官具體求刑的案件若因審理情況改變,公訴檢察官可提出另外適當的主張。法官在審理時若有不同見解,使最後判決有別,也是刑事訴訟制度運作的必然結果,可彰顯司法公信。

檢察官協會19日發表聲明,指出在前年糾正案後立即邀請各界人士進行研究,對於檢察官具體求刑權皆持正面看法。聲明中強調,法律並未明文禁止檢察官在起訴書上載明具體求刑,該刑度亦可供法院參考。協會認為,在未經法院判決宣告檢察官具體求刑不當或違法前,監察院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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