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上雷同≠主觀上有抄故意:《影視著作權與合約談判策略》選摘(3)

2024-03-31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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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行創作:電影《無聲》與報導文學《沉默》─二創作者不約而同偶然創作出相似作品,二部作品皆受法律保護

當實務上發生兩部作品之內容表達部分極為相似時,不得僅以此貿然認定抄襲成立,尚須考量相似之作品是否屬於獨立之創作。倘使兩作品之作者未曾接觸過彼此作品,不符合侵權兩要件之「接觸」要件,則不構成著作權侵害。此時,獨立創作之兩作品,皆受著作權法保護,即為我國法院實務所承認之「平行創作」保護。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544號曾闡釋:「倘創作者源於相同之觀念,各自使用不同之表達方式,其表達方式並非唯一或極少數,並無有限性表達之情形,在無重製或改作他人著作之情形下,得各自享有原創性及著作權。」因此,不同創作者在獨立創作情形下,偶然創作出相同或非常相似作品,應給予不同獨立著作加以保護。換言之,兩作品均來自獨立之表達而無抄襲之處,縱有雷同之情形,亦僅屬巧合,兩作品皆享有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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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無聲》於2020年在台灣上映後,網友發現電影部分情節與報導文學《沉默》高度相似,片中部分對白也與書中內容相同,電影《無聲》有無抄襲《沉默》?或係平行創作?網路上正反意見各有堅持,一時之間鬧得沸沸揚揚。由於報導文學《沉默》及電影《無聲》之創作取材,皆以民國93-101年間台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內發生之164件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為內容,兩作品取材自相同之真實事件,而分別以各自之思考邏輯及思想感情創作出相異之文字與影像,兩者的整體布局事件順序及主角關係結局之具體表達方式,並不相同,皆屬獨立創作,具有原創性,各自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仔細觀察電影《無聲》導演之表述方式,靜靜述說整起事件發展始末,與報導文學《沉默》聚焦在事件及制度的批判上迥然不同。又如電影就校車上性侵場景,有很大比重著墨,該關鍵性場景之事件發展,報導文學中亦僅為數句敘事。由此可看出,兩作品表達方式有很大的差異。另外,雖然《無聲》影片在性侵案件的調查問答中較常見,且相似之處質量均少,劇中雖有少數情節相似之處,但係真實事件之共同取材,整體表達仍迥異,並無實質相似之情形,充其量屬於平行創作,故不構成抄襲或侵權。

(三)電影《後來的我們》侵權案─光亞告劉若英,敗訴

中國大陸武漢光亞文化藝術發展有限公司委託編劇黃丹蓉創作完成原創電影文學劇本《後來‧懂得如何去愛》,並於2015年5月4日進行作品登記,2015年4月1日取得攝製電影許可證。2015年5月11日光亞公司與漢華易美圖像技術有限公司簽署劉若英演唱版本歌曲〈後來〉之《版權素材使用許可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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