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岡儒觀點:最高檢巧偽作秀記—淺談外逃人犯註銷護照案

2024-02-1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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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7月7日,針對檢察官黃錦秋及王涂芝分別作成評鑑決議。(示意圖,取自Pixabay)
20230713-檢察官評鑑委員會於7月7日,針對檢察官黃錦秋及王涂芝分別作成評鑑決議。(示意圖,取自Pixabay)

另外,筆者贊同檢方至少有兩種狀況可以通知外交部註銷護照。「一、重大犯罪有逃亡之虞,具有正當理由,且受處分人得依法抗告。二、重大犯罪經判刑確定,經通緝之外逃罪犯。」是以,最高檢該稿意見,重點或在於解決後者,然法務部函令或有缺闕,最高檢已涉越俎代庖自許公布各波名單,更明顯忽略犯罪偵防職能及尊重個案檢察官辦案權限。筆者所質以上短短一段內容,檢方緩頰者必然有之,但何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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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波十大重刑外逃要犯」兩位同案?最高檢「深藏」之巧偽作秀

2024:2:2最高檢新聞稿(圖:作者提供)
2024年2月2日最高檢新聞稿(圖:作者提供)

撇開邢泰釗「作秀慣用」之「口訣式」教導,一般民眾若有印象,實務上檢警調單位亦有「十大通緝要犯」等名單。回到最高檢所示該批「首波名單」,明眼人不妨思考,筆者先面已提到「首波、次一波、波濤洶湧」,乃至可稱「首批、次一批、到N批重刑外逃要犯名單?」、「批批波波相連到天邊?」據此當可發現兩個有趣問題。請問:「一、最高檢對外逃犯之註銷護照,要發布幾波、幾批?」例如:首波10位,接續至多少位?百千位外逃犯名單?「二、這是最高檢之執掌?」重大刑案外逃名單眾多,最高檢週週逐一發布?還是幾波後,下面沒有了?(笑)

當觀察最高檢該新聞稿,細究可發現一個有趣之事實。「最高檢察署公布『首波』10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其「十大外逃要犯名單」可概分類成四類,亦即:1.重大毒品案、2.重大詐欺或危害經濟案、3.公共工程貪瀆案、4.組織或暴力犯罪案。以上四類,實務上確實常見,所涉通緝、逃亡或外逃之被告數量眾多?筆者舉例以明,《八八槍擊案》紅龜開了八八槍,但紅龜早就因斷人雙掌「遭判刑定讞且五年間到處趴趴走」,嗣在台南地區開了八八槍之後偷渡潛逃大陸地區,邢泰釗及檢方抓不到人,最高檢先前發新聞稿大唱「紅龜仔人神共憤?」這種作秀彷彿口頭嗆聲,也不知「紅龜當時已烙跑五年,最高檢還在人神共憤什麼?」結果更是紅龜在大陸落網遭引渡回台。

內行看門道。回到最高檢「首波十大重刑外逃要犯名單」觀察,有趣的是其中有兩位是同一個案,亦即「王欣逸」、「林政豪」二位屬同一案件。筆者引用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判決以明(註:王欣逸之有罪確定判決,該判決包含林政豪),該案係對少年之殺人案件,多位共同被告手持鋁棍、木棒、西瓜刀等共同圍毆被害人,而王欣逸係於《海豚灣戀人》飾演童星,王、林二位固然潛逃上海,實務上之法律人(法官、檢察官及律師們)對此不妨靜觀及靜思,是否有必要將王欣逸及林政豪列為「首波十大重刑外逃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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