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元豪觀點:行政院空轉一大圈,大陸人民依然適用國賠

2023-05-3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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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外觀。(資料照,顏麟宇攝)

行政院外觀。(資料照,顏麟宇攝)

為了不讓大陸人適用國賠,行政院最近發了一個函釋,大張旗鼓說「大陸人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但結果一點兒也沒有改變法律的規定:大陸人民還是適用國家賠償法!行政院這個函釋,語焉不詳又有違法嫌疑,目的似乎只是為了宣傳兩國論,讓支持「一邊一國」的人爽一下。問題是,這些開心的人,恐怕都被詐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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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在2021年7月的一個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依法裁判「國家賠償法適用於大陸人民」,並且引用了法務部函釋(「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與陸委會的回函(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家賠償法)支持其見解,居然引起騷動。但更有趣的,是這個案子直到今年2月,在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二審維持原判(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民事判決)。但高等法院的判決,一字未提法務部函釋,也沒有提及「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國民」,完全僅就「設施有無瑕疵」以及「應賠償之額度」討論而已。可這個判決卻引起立委鄭運鵬就此嚴厲質詢司法院秘書長。這也是行政院趕緊作出新函釋,撇清說「大陸人不是國民」的緣由。

國賠法從未規定國民才能索賠

真要分析國籍法規定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行政院恐怕是站不住腳的。然而,回到「大陸人是否適用國賠」的議題,根本不用討論那麼多。事實是:國家賠償法從來沒有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才能請求國家賠償」!從國家賠償法的條文來看,任何人因為中華民國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之違法行為遭到侵害,或是公共設施的瑕疵而遭受損失,原則上都可以請求中華民國政府國家賠償。而國家賠償法的法源,憲法第24條,規定的請求權人也是「人民」,而不是「國民」。唯一有限制的規定,是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外國人」要求償,必須採取「互惠原則」。所以,依法來看,本案根本不需要討論「大陸人民是否為我國國民」,天經地義就該賠償。這可能也是二審法院判決,通篇不提「大陸人是否為國民」這個爭議的原因。

行政院也不敢說「中國人是外國人」

在鄭運鵬質詢,行政院發新的函釋之前,法界對於在現行法下「大陸人是否適用國賠」基本上沒有什麼太大歧異。為什麼呢?很簡單,因為「大陸人民」並不是「外國人」!所以完全沒有排除的餘地。

20230320-民進黨立院黨團對前總統馬英九出訪中國大陸發表看法,圖為立委鄭運鵬。(蔡親傑攝)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資料照,蔡親傑攝)

行政院想要呼嚨不懂法律的老百姓,以為說「大陸人不是國民」,大家就會以為不用國賠大陸人民了。殊不知,在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就算不是「國民」,也還有「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地區人民」等各種身分。而「大陸地區人民」從來就不適用「外國人」的規定。所以,「外籍配偶」想要拿中華民國身分證,必須先依「國籍法」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籍,然後再申請設戶籍與定居。而「大陸配偶」則沒有「歸化」這一關,而是要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的規定,在更冗長繁瑣的程序後,申請定居與設籍。「外國人」與「大陸人」,在我們的法律上涇渭分明,各有各的要件。無論國族認同、意識形態如何,沒有一個有基本法律素養的法官,會把大陸人民當成「外國人」來對待的。行政院不去處理「大陸人並非外國人」這個真正的關鍵,卻跑去扯那不相干的「大陸人不是國民」的議題,完全在轉移話題。所以正港獨派的「制憲基金會」就公開批評,認為當時的陸委會其實就是「不願意說『中國人是外國人』」。其實,整個民進黨政府,到現在還是不願意說,不敢說「中國人是外國人」。法務部至今依然(正確地)表示,大陸人並非「外國人」。可見,函釋中所謂「大陸人不是國民」只是用來詐騙獨派民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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