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昭龍觀點:從彰銀事件,看職務代理的法律問題

2018-08-22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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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銀行庫董事長列席立法院財委會備詢。(顏麟宇攝)

公銀行庫董事長列席立法院財委會備詢。(顏麟宇攝)

日前平面媒體報導「公股管理鬆散 彰銀董出國無人代理」,並稱引起財政部關注,暗指彰銀或彰銀董事長存有違反公司治理問題,然而閱讀相關報導後,事件內容內卻沒有對應到公司治理的法令,以及公司實務運作的規則。因此在深入探討這件事情時,容有必要先行闡釋公司法第208條所規定的職務代理要件,方屬客觀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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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我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有明文規定,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而公司無設置副董事長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而董事長職務代理啟動的實務運作上,則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1號民事判決中特予指明,董事長雖「人在國外」但「尚非得謂其已不能執行職務」。尤其時至107年的今日客觀環境,網路與視訊各項科技發達,更是超越92年的時空背景,早已實現「人在千里之外,然可得彼此相見」,怎麼可能因為董事長在國外就武斷地認為其「不能行使職權」,何況彰銀董事長還是因公務出差,隨時也可以透過網路或手機進行電子簽核程序。

對比主管公司法的經濟部對於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的函釋,曾謂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是指「董事長因案被押或逃亡或涉訟兩造公司董事長同屬一人等」情形,益可見其對法條之適用採取更限縮的意見。

20171116-彰銀董事長張明道16日出席立院財政委員會。(顏麟宇攝)
彰銀董事長張明道出國竟無職務代理。圖為張明道出席立院財政委員會。(資料照,顏麟宇攝)

從法規體系觀察,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更明指「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因此董事長不只是一個職位,而是兼具責任與義務,尤其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站在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秩序的角度,豈可任意由他人代理或替代,因此經濟部與司法實務均雙雙認為,必須是在於真正無法執行董事長職務,或者存有利害衝突狀況時,才認為有必要去指定董事長之代理人。

換言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有關代理人啟動機制,並不是董事長有所謂「請假」或「不在辦公室」的事由發生時,董事長就必須指定代理人,而且董事長本身其實恐怕也不能任意免除其董事長之責任與義務,所以探討董事長職務代理啟動機制,仍必須視真實的具體情況,才能判斷是否已符合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的「不能行使職務」要件。

再者,從彰銀內部的規定觀察,也可以發現彰銀早已經跟隨時代進步而有因應方案,比如彰銀董事會議事規則已參照公司法第205條規定,明訂「如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易言之,彰銀的內部規範早已與現代客觀情境相符,可以說依據現今電傳科技,人與人間之溝通,不再以見面或同一地點為限,透過通訊科技本來就可達到相互討論、決議的效果,所以說董事長不在辦公室或出差就無法處理公務,或者無法處理董事會事務,實有落伍之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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