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博齡觀點:不要讓親密愛人,變成恐怖情人!

2018-07-02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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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親密愛人變恐怖情人,自己要多防範。(甘岱民攝)

避免親密愛人變恐怖情人,自己要多防範。(甘岱民攝)

日前報載中央警察大學一名大四學生,透過手機軟體認識了被害女子,2人雖各自有男女朋友,但經幾次約會後,仍發生性行為,該名警大生甚至拍下女子多張裸照及影片,雙方原本講好,照片及影片只能私下欣賞,不能任意外流,但警大生疑因日久生情,要求被害人當女友遭拒後,竟將不雅照片透過臉書,散布給被害女子之男友及兩名閨密,被害女子擔心身敗名裂因而報警,經警持搜索票前往警察大學學生宿舍搜索,果真在該警大生電腦內,找到相關照片及影片,被警方以強制及妨害秘密等罪函送法辦。警大隨即開除該名學生之學籍、勒令退學,該警大生更將面臨學校追討4年學雜費和官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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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因為網路發達,資訊容易取得,凡事講究速成,連愛情也是如此,透過網路或社群,人們可以很輕易的發展一段戀情,但當愛已成往事激情不再而走上分手一途時,理性的分手哲學,卻是速成愛情底下被極度忽視的課題,人們處理分手的手段及情緒,經常失去了理性及同理心,取而代之是報復與毀滅,於是乎衍生了許多社會事件,「恐怖情人」一詞,不斷地在社會新聞中出現。恐怖情人不只是肢體暴力或直接剝奪生命的殺害,上開新聞所載散佈對方裸照或性愛影片之行為,亦屬恐怖情人之類型,或許一時之間,滿足了報復之快感,但隨之而來的民刑事責任,恐怕是被仇恨佔據整個心思的行為人,所未加思索及衡量的。因此,想藉本文提醒大家千萬不可誤蹈法網:

首先,行為人所持有對方之裸照或性愛影片,如果是以偷拍之方式取得,就偷拍之行為,依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以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規定,將被科以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妨害秘密罪刑責。反之,若對方裸照或性愛影片之取得,是在雙方濃情密意時,對方知情之情形下所拍錄,或者根本是對方為取悅另一方所提供,因非無故取得,自無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問題。

20170923-風數據,通姦除罪化專題配圖,男女情侶牽手。(盧逸峰攝)
男女感情再深,裸照不要亂拍。(盧逸峰攝)

其次,持有對方之裸照或性愛影片後加以散布,不管裸照或性愛影片是偷拍或得對方同意而取得,如所散布者有猥褻之內容,即可能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但若所散布者係偷拍而取得之裸照或性愛影片,不論該內容是否猥褻?只要有散布行為,即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2第3項之散布竊錄內容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制定後,裸照或性愛影片,因涉及自然人之特徵、性生活及社會生活等直接或間接方式可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依個資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係屬個人資料。故上開取得對方裸照或性愛影片之行為,不論是偷拍或得對方同意而取得,均屬個人資料之蒐集行為,取得後加以散布,則屬個人資料之利用行為。然依個資法第6條第1項規定,除了有該條項所列之各款情形,一般人對於有關「性生活」之個人資料,不得加以蒐集、處理或利用。因此,如果為了報復而散布對方之裸照或性愛影片,依個資法第41條規定,可處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再者,取得對方裸照或性愛影片後加以散布之行為,除上開刑事責任外,民事責任上係屬故意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得向法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行為人賠償相當之金額,以填補所受損害,此金額視情節輕重而異,惟實務上高達6或7位數字之賠償金額均屬常見。想想一個衝動的報復行為,賠上的是入監服刑之人生污點,以及相當於一般受薪階級一年或好幾年收入之賠償,毀了對方也毀了自己,兩敗俱傷,實在得不償失。

最後要提醒民眾,即便在熱戀之中愛情再為濃烈,也不要輕易將自身之裸露照片交予配偶或親蜜愛人,更不要合拍所謂的性愛影片,因為一旦愛情沒了,戀情淡了,分手亂了,理智斷了,照片傳了,後悔慢了,受傷的還是自己,為何要讓自己處於此不堪之風險呢,您說是嗎!

*作者為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本文由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提供。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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