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建得觀點:今年是能否遏止氣候變遷的關鍵年——迎向巴黎氣候協定新樂章

2018-06-17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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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巴黎協議有關減緩部分決議之進一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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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部分的討論重點大致如下;

巴黎協定工作小組APA必須和SBSTA緊密連結,這是具體與合理落實NDC設計目標的必要作為。換言之,SBSTA許多既有的努力,必須與APA接軌。

NDC究竟應包括哪些內容,仍然存有不同談判集團間的歧異 (features related),目前初步認為,NDC應包括:調適、融資、技術移轉、能力建構等元素(adaptation, finance, technology transfer, capacity building components等)。

《規則書》制定過程應避免引發重行談判之狀況,但確實應就如何其執行所需,提出進一步的指引。

其他與NDC相關的重要問題則包括了:

締約方應被妥善告知全球盤點結果的要求與方式。(Be informed by the outcomes of the global stocktake。)

如何納入所有重要溫室氣體及其排放。(Cover all significant GHG emissions and gases。)

如何讓NDC與低溫室氣體排放之長期策略相連結。(Link to long-term low-GHG emission strategies。)

將受到因應措施影響最顯著之締約方的疑慮納入考量,提供低度開發國家及小島國彈性。(Take into account the concerns of parties mostly affected by impacts of response measures. Show flexibility towards LDCs and SIDS。)

至於迄今尚未有定論的之主要徵點則包括:

(一)NDC應否納入量化指標(NDC be quantifiable?)

(二)NDC的法律屬性為何?

3、調適基金(Adaption Fund; AF)相關議題:主要集中在AF的組織與功能調整問題。

4、遵約問題(Compliance):重點在討論委員會成員的利益衝突問題、體制問題,包括初估程序(preliminary assessment procedures)等瑣事。此外,另有締約方建議將委員會的工作單列,以及應特別將發展中國家財務需求納入考慮等。

5、調適通訊(Adaptation Communication)的進一步指引:

目前大家的爭議主要在於是否要區分調適通訊的共通事項(common elements)及選擇事項(optional elements),此外,調適通訊的指引是否具有強制性(mandatory)亦構成問題。同樣的,對於後續調適通訊的提報是否就由NDC來加以涵蓋,甚至為此增訂PA的附件二(Annex II)來加以處理,也是引發了爭議,因有代表認為,這將影響大家選擇調適通報工具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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