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欄:三一八的共同體

2014-12-31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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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主體,是一個有能力實踐道德的人。有效的「治療」,必需促成當事人朝向這個方向前進;也就是,「治療」方法不是踐踏他的尊嚴,而是協助他重建尊嚴。這也印證了為什麼「點名羞辱」會把事情愈弄愈糟,因為把一個人貼上「性侵犯」的標籤、把他污名化,與他的療癒之路恰好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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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著輿論風向痛責陳為廷,或許很解氣。但是有些污名已經超出了他真正做錯的範圍,無限上綱了。例如,我就看不出為什麼可以把他當作一個危險性高的性侵罪犯,說他不宜擁有政治權力,一旦有了權力就會做出更嚴重的事。他在三一八之前沒有什麼「話語權」可言;大家難道不記得媒體如何圍剿他對蔣偉寧沒禮貌,旺中集團又如何加碼以司法恫嚇?三一八之後風向變了,大量無聊的報導為他擦脂抹粉點胭脂,語氣狎暱;他成為媒體甜心,從此有了「話語權」。但是,那些性騷擾案都發生在三一八之前的無權力時期;有了權力以後呢?被報導的是他對人提出性邀約,網路語言叫做「約砲」。

「約砲」何錯之有?趁人不備偷摸是一種騷擾與侵害,因為未得對方同意。那是耍賤招,出暗器。但約砲是光明正大的徵求對方同意,冒著被拒絕或被公開羞辱的風險,這是直球對決,怎麼能夠與性騷擾混為一談?

有性無愛的「約砲」,是主流性道德所瞧不起的,但是它並不必然構成性騷擾。這種事情有人喜歡有人不喜歡,陳為廷的方式可能有人認為低級,有些人則認為低級令人興奮;但低級不必然構成性騷擾,更不能記在陳為廷的帳上說他利用太陽花的光環遂行性侵害。太陽花會使對方難以拒絕嗎?如果對方喜歡太陽花,喜歡他,也喜歡一夜情,則何侵害之有,到底誰在不開心?難道我們要建立的共同體必需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以交往為前提上床?

就目前媒體披露的已知事實,得不出「陳為廷濫用學運光環」的結論。從偷摸到約砲,是進步,而不是累犯。偷摸漠視對方的意願,約砲徵詢對方的意願,因此偷摸是犯罪,而約砲不是。把一切性活動都掃進性騷擾的框架裡,是護家盟等級才做得出來的。我們到底要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共同體?性活躍份子與性少數,在那裡可以和其他人平起平坐嗎?

至此我們已經回顧了幾種不同的反應,每一種都對應著對於共同體的某種想像。父權的,嚴刑峻法的,禁欲的,如重重烏雲掩映。「我們到底要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共同體?」每一抬眼,懸問仍在。不過這事原本沒有現成的答案,答案應該不在烏雲後面,而在一次一次解析烏雲的努力中。

註1:Anne-Marie McAlinden, “The Use of ‘Shame’ with Sexual Offenders”,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45: 373-94, 2005.

註2:John Braithwaite, Crime, Shame, and Reintergr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註3:Sheldon X. Zhang, “Measuring Shame in an Ethnic Context”,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35: 248-62, 1995.

*作者為知名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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