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娟芬專欄:三一八的共同體

2014-12-31 10:11

? 人氣

陳為廷過去的性騷擾紀錄,讓他最後退出苗栗立委補選,他的運動領袖光環也因此褪色。(余志偉攝)

陳為廷過去的性騷擾紀錄,讓他最後退出苗栗立委補選,他的運動領袖光環也因此褪色。(余志偉攝)

眼看他起朱樓,眼看他樓塌了。三一八佔領運動創造了台灣公民的共同感與榮耀感,但在二○一四的年末,這一切卻似乎岌岌可危。陳為廷的性騷擾案,使得這個形成中的共同體,從風雨同路到風雨飄搖;不僅陳為廷個人的公共參與受到這個事件的影響,整個社會也為了如何評價這件事情而爭執不休。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如果一群原住民參與了一項社會運動,然後發現那個運動的重要人物曾經騷擾原住民——不騷擾別人,只騷擾原住民;也就是,那確實是針對特定族群的一種侵權行為——那麼原住民當然會同仇敵慨,並感到被背叛。因為他們可以為這是一個各族群平等的行動,才跑來參與的呢!尤其是,如果這個大社會裡,騷擾事件層出不窮,那麼一樁受矚目的事件,就足以勾引出所有原住民一生中的被騷擾經驗。這個事件本身會成為箭垛,所有相關的創傷經驗都投射其上,終於遠遠超出了它本身的負載。這時候需要的遠不只是始作俑者的道歉,因為在發酵的早已經遠超過了他所做的事情。陳為廷性騷擾案的發展便是如此:性騷擾與性侵害的歷史經驗一則又一則的揭露,而這些總和起來形成了一個對於三一八運動的問號:你們到底會創造一個什麼樣的共同體?我在那裡和你平起平坐嗎?

「你們」。對,「你們」。性騷擾使得被害者從那個想像的共同體裡面跌出來。三一八的時候她也熱切地用「我們」來想像那個共同的未來,但是性騷擾讓她發現自己根本是自作多情,於是共同體又裂解成為「我」與「你們」。

陳為廷放棄了防禦。他當時承認,現在說「不要為我辯解」。然而上述問題仍然懸在那裡,因為那不是陳為廷可以獨力回答的:「你們到底會創造一個什麼樣的共同體?我在那裡和你平起平坐嗎?」一些人給了很糟的回答,例如王丹說好色是人性,或者姚人多說性騷擾是私德;那就等於是回答說,性騷擾是可以忽略的小事,看在國家大事的份上就不要計較了;換句話說,新的共同體在性別上毫無新意,還是隨時準備好要犧牲性別議題的。

更大的聲浪是譴責的,一如往常:揪出色狼痛罵羞辱,來表示對被害人的支持。此外也有對陳為廷表示接納的言論,即使譴責他的性騷擾行為,還是被批評為護短輕縱。藉助犯罪學的相關文獻可以看出,這兩種立場恰好是兩種「shaming」策略。

第一種是naming and shaming,翻成「點名羞辱」庶幾近之,點名的目的除了懲罰與嚇阻之意以外,更是要提醒其他潛在的受害者注意防範。例如梅根法案規定:性侵犯入住,必需通報社區。但是「點名羞辱」的副作用,幾年下來亦非常明顯,大約可歸納成四點:一,它妨礙加害者回到社會、接受教化。二,它強化了加害者的孤立感,提高加害者的再犯機率。三,它容易助長「偏差行為的螺旋」(deviance amplification spiral),也就是孤立的加害者只能與其他加害者廝混,因而習得更複雜的犯罪技巧,造成更嚴重的犯罪。四,在原居地被放逐的加害者會跑去他處犯罪,結果社會還是一樣危險。「點名羞辱」不會嚇阻犯罪,不會保護被害人,也不會減低再犯率(註1)。

研究修復式正義的第一把交椅Braithwaite認為,「點名羞辱」策略對於社會整合有反效果,而其後果便是加害者持續加害,不斷製造新的受害經驗與受害人。Braithwaite提出另外一種方法,他稱為reintegrative shaming:組成一個支持小組,一方面明確告訴加害人,他的行為是錯的,我們無法接受;另一方面仍然關愛與接納加害人。也就是否定他的錯誤行為,但是支持這個人,幫助他不再做出那些行為。加害人在這個小組裡體驗到shaming,但是也始終得到這個小組的情感支持,包含愛與尊重(註2)。

我一直在想這第二種「shaming」應該怎麼翻。「羞辱」不太對,這個支持小組不會把加害人的尊嚴踩在腳底下。我認為翻「慚愧」才是對的,讓那個做錯事情的人知道錯了,並且自覺「外慚清議內疚神明」。所以有學者指出Braithwaite可能不應該用shame這個字,而應該用guilt,「內疚」(註3)。reintegrative shaming無法簡潔地翻成中文,只好說,這種方法是組成「慚愧團體」,一方面促成加害者慚愧,另一方面讓他有團體的歸屬感。

我看到許多三一八參與者採取的是這樣的立場。他們並沒有低估性騷擾之惡,但是願意接納這位伙伴。他們可能並不知道修復式正義有這樣的提法,但是天下事的道理都是相通的,並不需要什麼高深的理論:當自己的至親犯了錯誤,明理的人所能做的,就是和他一起承擔後果。Braithwaite也觀察到,愈是緊密相連的群體,愈能夠用「慚愧團體」來修復。這與所謂「護航」的差別在於,「慚愧團體」並不因為情感上支持這個人,而顛倒是非。「慚愧團體」以集體當作引導力量,其原理簡單來說就是「蓬生麻中,不扶而直」。

對於性侵累犯,大眾的態度可以總結為兩點:其一是深惡痛絕,所以痛快地羞辱他,作為懲罰的一種方式;其二是期待心理治療可以矯正此「變態」。幾年前我在一個研討會裡,聽吳台齡醫師分享他的治療經驗。他說治療的關鍵在於讓當事人重新建立道德主體。那位案主犯下性侵案後,每次在報上讀到「某某之狼」都很焦慮的覺得是在說自己,他的自尊脆弱而破碎。如果他放棄了而接受「色狼」的身份,那他一定會再犯的,因為他就是禽獸嘛。吳台齡形容治療的途徑:「好比我們現在在台北,康復的終點在台中。我們治療師可以做的是帶他去走北宜,然後經過花蓮,坐南迴鐵路到高雄。我們就只能帶到高雄而已,接下來如何從高雄到台中,那要靠他自己。」那個「自己」必然是一個重新找到尊嚴的人,他知道自己異於禽獸,所以會在衝動時刻懂得自重。

道德主體,是一個有能力實踐道德的人。有效的「治療」,必需促成當事人朝向這個方向前進;也就是,「治療」方法不是踐踏他的尊嚴,而是協助他重建尊嚴。這也印證了為什麼「點名羞辱」會把事情愈弄愈糟,因為把一個人貼上「性侵犯」的標籤、把他污名化,與他的療癒之路恰好南轅北轍。

順著輿論風向痛責陳為廷,或許很解氣。但是有些污名已經超出了他真正做錯的範圍,無限上綱了。例如,我就看不出為什麼可以把他當作一個危險性高的性侵罪犯,說他不宜擁有政治權力,一旦有了權力就會做出更嚴重的事。他在三一八之前沒有什麼「話語權」可言;大家難道不記得媒體如何圍剿他對蔣偉寧沒禮貌,旺中集團又如何加碼以司法恫嚇?三一八之後風向變了,大量無聊的報導為他擦脂抹粉點胭脂,語氣狎暱;他成為媒體甜心,從此有了「話語權」。但是,那些性騷擾案都發生在三一八之前的無權力時期;有了權力以後呢?被報導的是他對人提出性邀約,網路語言叫做「約砲」。

「約砲」何錯之有?趁人不備偷摸是一種騷擾與侵害,因為未得對方同意。那是耍賤招,出暗器。但約砲是光明正大的徵求對方同意,冒著被拒絕或被公開羞辱的風險,這是直球對決,怎麼能夠與性騷擾混為一談?

有性無愛的「約砲」,是主流性道德所瞧不起的,但是它並不必然構成性騷擾。這種事情有人喜歡有人不喜歡,陳為廷的方式可能有人認為低級,有些人則認為低級令人興奮;但低級不必然構成性騷擾,更不能記在陳為廷的帳上說他利用太陽花的光環遂行性侵害。太陽花會使對方難以拒絕嗎?如果對方喜歡太陽花,喜歡他,也喜歡一夜情,則何侵害之有,到底誰在不開心?難道我們要建立的共同體必需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以交往為前提上床?

就目前媒體披露的已知事實,得不出「陳為廷濫用學運光環」的結論。從偷摸到約砲,是進步,而不是累犯。偷摸漠視對方的意願,約砲徵詢對方的意願,因此偷摸是犯罪,而約砲不是。把一切性活動都掃進性騷擾的框架裡,是護家盟等級才做得出來的。我們到底要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共同體?性活躍份子與性少數,在那裡可以和其他人平起平坐嗎?

至此我們已經回顧了幾種不同的反應,每一種都對應著對於共同體的某種想像。父權的,嚴刑峻法的,禁欲的,如重重烏雲掩映。「我們到底要建立一個什麼樣的共同體?」每一抬眼,懸問仍在。不過這事原本沒有現成的答案,答案應該不在烏雲後面,而在一次一次解析烏雲的努力中。

註1:Anne-Marie McAlinden, “The Use of ‘Shame’ with Sexual Offenders”,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45: 373-94, 2005.

註2:John Braithwaite, Crime, Shame, and Reintergrati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9.

註3:Sheldon X. Zhang, “Measuring Shame in an Ethnic Context”, British Journal of Criminology, 35: 248-62, 1995.

*作者為知名作家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