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勞基法修正較為彈性化 符合現實也才能確實執法

2018-01-18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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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勞基法修法在變動不大的情況下,說是「史上最惡修法」,未免太過言過其實。(資料照,顏麟宇攝)

作者認為,勞基法修法在變動不大的情況下,說是「史上最惡修法」,未免太過言過其實。(資料照,顏麟宇攝)

勞基法於近日通過後,爭議仍然不減,對於7天是否必定得休1天不可,或者是輪班間隔應該多久才是過勞,或許是值得討論的議題,但令筆者不解的是,此次新增的加班補休條文(第32之1條),不僅是讓勞工依意願選擇加班費或補休,且由函釋明確入法,理當是對勞工權益的保障,卻被說為「霸王條款」,「嚴重損害勞工權益」,不知是批評者根本沒有看過通過的法條文字,還是憑藉自己認知中的惡老闆會惡意違法,強押勞工就範,於是批評修法無用,是為「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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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投書見諸報刊,特別針對第32之1條,批評新增條文容許休假日的加班時數以1:1的方式折抵補休,嚴重損害勞工權益。投書中還提到,法條中無明確規範補休期限,恐讓許多勞工在旺季時過勞加班,不僅拿不到加班費,又要在淡季時被迫同意補休。身為學者的委員們可能不了解,現實上,很多企業(以及公務機關)就是以一比一換補休的,對勞工權益也不見有什麼「嚴重損害」,如果勞工真認為補休不合算,法律也明定可依意願選擇加班費。再者,雖然法條中沒有明文規定補休期限,但勞動部已明確宣示將增訂施行細則,明訂要在年度內結清,不會有選擇了補休就永遠休不到,也沒加班費可拿的法律漏洞。

過去一段時間裡,很多人提出基層勞工的悲慘故事,是批評者反對勞基法放寬管制的理由,但許多提出的故事及班表都和本次修法無直接關連,而是跟毫無法遵概念的慣老闆比較有關,本來就違法的班表,在此次修法後,也不會自動變得合法。另一方面,依照政府的說詞,這次修法其實正是為了那些弱勢勞工—在利潤很薄的小公司裡,弱勢勞工因前年勞基法修正,一個月就少了兩三千塊加班費,難道法律是要提高加班費、讓老闆不准他們加班,才是維護勞工權益嗎?這確實是一個困難的抉擇,因此,讓法律變得更加彈性,讓想賺加班費的人加班、讓想休假的人得以休假,或許是一個解套。

不過,無論如何,這次的修法並不是什麼天翻地覆的改變,總工時沒有改變,週休二日的現狀,也沒有改變,甚至過去從未實施過的輪班間隔11小時,3月就要上路了,那些需要排班的企業人事,又要開始大傷腦筋了。在變動不大的情況下,說是「史上最惡修法」,未免太過言過其實。

在沸沸揚揚的勞基法論戰後,很多網紅突然都搖身一變,成為勞動法專家,這也不是一件壞事。至少有更多人,尤其是最應該了解勞基法的資方及人事們,想必在耳濡目染下,都更了解了勞動法令。而政府也因為這些爭議,加強、增補人力,如媒體上屢屢被點名的台鐵,已由行政院核定增加2818人,今年就會招進954人,陸續補足台鐵人力,避免因人力不足造成基層人力緊繃的情況。在媒體及大眾高度關切下,未來勞檢的強度及施行細則的制定,必定也會受到強力的監督。

綜而言之,對於台灣的勞動環境而言,並不是惡化,反而是正常化、進步的開始。畢竟,大部分勞工權益受損的問題(包括那些極端的班表),其實不是在法律太鬆,而是在執行的現況上。當法律執行有問題時,筆者認為,我們應該要想清楚如何解決執行面的問題,例如讓資方及勞方都更懂得錯綜複雜的勞動法規,以及確實落實勞檢等等,而這也有賴大眾持續的有效監督。

*作者為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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