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應以追求公平競爭的原則來建構科技人才流動的新秩序
在前述美國法律彙編的一個評註中,我們可以看到自競爭法角度來處理洩密威脅的重要方向,略謂:
「給予禁制令救濟的妥適性必須取決於雙方當事人及公眾之利益;包括原告因營業秘密所保有之商業利益、被告所享有得免受干擾之合法商業交易,以及公眾所享有帶動創新與促進積極競爭之利益。」
在我國修正公平法之後,在向台積電這樣的叛將案件,營業秘密的保護似乎與挖角脫鉤,而違反聘僱契約之限制亦然;尤有甚者,似乎鮮有訴諸公平競爭來維護權利者。然則有鑑於我國刻正積極地推動數位發展部之設置,證諸矽谷經驗,未來這類的訴訟定將有增無減。若我國能以建立人才流動秩序的角度,本諸維護公平競爭的原則來處理這類複合型的案件,並透過導入效能競爭;追求資源配置與技術配置效益,及公平性的評量標準,來評斷新舊僱主與受僱員工三坊間之競合關係之適法性,並藉以反映出權衡勞資間之衡平、企業間之競爭效益,以及維護整體社會福祉之必要性;此種爭訟體制的策略調整,寧非更能契合台灣當前面臨之「類矽谷」挑戰。
[1] 工商時報;https://ctee.com.tw/news/industry/377950.html
*作者為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