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國營事業的「機構障礙」魔咒

2014-09-03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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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等都碰上「機構障礙」,除非百分之百民營化,否則難重生。(呂紹煒攝)

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等都碰上「機構障礙」,除非百分之百民營化,否則難重生。(呂紹煒攝)

今天在臺灣,歷經約略既長達三十年的「推動民營化政策」,已使公營事業家數由將近140家減至十分之一不到數字之際,竟然仍有不少人意想,要求目前僅有的幾家主要國營企業SOEs,包括中油與臺電,通通都能夠作到「組織大再造」、「老店新生」、「事業創新」、「經營效能提高」、「管理效率精進」的地步,就主客觀大小環境條件而據實以言,可真該都算得是,一種不太可能實現的夢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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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要求 老店新生與經營再精進

國營事業的老大、顢頇、保守、僵化、缺乏創新性,以及經營績效不彰,是長期以來一般社會的普遍觀感,也是一種固坿的刻板形象。因此,每當社會面對應否油電價雙漲的爭議之時,民粹總是以要求須先提高經營效率、降低成本,減少人事費,才能談到價格調漲,以作為阻堵與搪塞,這項重要民生經濟公共行政的決策作為。

其實,油電價格之該漲不該漲,根本就是市場經濟運轉理則之下的必然必要決策。客觀的情勢,根本都不是區區主觀力量所可能予以扭轉改變的;但是,民粹的烏龍要求,要公營事業必須以經營管理效率的提升,用為抵禦外在大市場趨勢,形同是要求唐吉訶德必須戰勝風車一般,其可能性與可行性,根本都太低了;事業模式、經營效能、管理效率,基本上,都純粹是機構組織、廠商企業的內部運作之事,是屬於主觀的能量與主觀的能力之問題,其良窳好壞,對於客觀環境的不可抗力挑戰與壓力,其為相干相涉的程度,其實是相當有限的;以區區一個單元事業體的主觀意志,對於整體產業體系以至整個市場經濟大勢,根本就毫無存在,其有得以旋乾轉坤的任何可能。

國營事業完全受制於 兩層次機構障礙的框束

更何況,包括中油臺電在內的,所有國營事業,幾乎都完全受制於兩個層次的根本拘束,而不可能有太大權變彈性的作為或作用力,得以有效發揮。

因此,今天在臺灣,要讓國營事業能夠做得到老店新生、事業創新、管理效率精進,則不先予以「完全民營化」(total privatization),則根本就是不可能企及實現的臆想。亦惟其有讓,包括中油臺電在內的所有國營事業,都能夠百分之一百地完全民營化後,才有可能讓其真正解脫得了公司統理層次(corporate governance)的機構障礙,以及治理層次(business administration)的機構障礙。

國營事業之難以做得到事業創新,首要的關鍵性困難是,完全受制於公司統理層次的機構障礙( institutional barriers)。

第一個公司統理的機構障礙,乃國營事業之所有權人(ownership)與代表人權(representatives)的基本定義與定位問題,以油電價格事件當事人的中油、臺電兩家國營事業而言,究竟是一家屬於「全民所有的企業」?或是一家屬於「經濟部所有的企業」?抑或是一家屬於「勞工所有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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