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國營事業的「機構障礙」魔咒

2014-09-03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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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等都碰上「機構障礙」,除非百分之百民營化,否則難重生。(呂紹煒攝)

台電、中油等國營事業等都碰上「機構障礙」,除非百分之百民營化,否則難重生。(呂紹煒攝)

今天在臺灣,歷經約略既長達三十年的「推動民營化政策」,已使公營事業家數由將近140家減至十分之一不到數字之際,竟然仍有不少人意想,要求目前僅有的幾家主要國營企業SOEs,包括中油與臺電,通通都能夠作到「組織大再造」、「老店新生」、「事業創新」、「經營效能提高」、「管理效率精進」的地步,就主客觀大小環境條件而據實以言,可真該都算得是,一種不太可能實現的夢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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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要求 老店新生與經營再精進

國營事業的老大、顢頇、保守、僵化、缺乏創新性,以及經營績效不彰,是長期以來一般社會的普遍觀感,也是一種固坿的刻板形象。因此,每當社會面對應否油電價雙漲的爭議之時,民粹總是以要求須先提高經營效率、降低成本,減少人事費,才能談到價格調漲,以作為阻堵與搪塞,這項重要民生經濟公共行政的決策作為。

其實,油電價格之該漲不該漲,根本就是市場經濟運轉理則之下的必然必要決策。客觀的情勢,根本都不是區區主觀力量所可能予以扭轉改變的;但是,民粹的烏龍要求,要公營事業必須以經營管理效率的提升,用為抵禦外在大市場趨勢,形同是要求唐吉訶德必須戰勝風車一般,其可能性與可行性,根本都太低了;事業模式、經營效能、管理效率,基本上,都純粹是機構組織、廠商企業的內部運作之事,是屬於主觀的能量與主觀的能力之問題,其良窳好壞,對於客觀環境的不可抗力挑戰與壓力,其為相干相涉的程度,其實是相當有限的;以區區一個單元事業體的主觀意志,對於整體產業體系以至整個市場經濟大勢,根本就毫無存在,其有得以旋乾轉坤的任何可能。

國營事業完全受制於 兩層次機構障礙的框束

更何況,包括中油臺電在內的,所有國營事業,幾乎都完全受制於兩個層次的根本拘束,而不可能有太大權變彈性的作為或作用力,得以有效發揮。

因此,今天在臺灣,要讓國營事業能夠做得到老店新生、事業創新、管理效率精進,則不先予以「完全民營化」(total privatization),則根本就是不可能企及實現的臆想。亦惟其有讓,包括中油臺電在內的所有國營事業,都能夠百分之一百地完全民營化後,才有可能讓其真正解脫得了公司統理層次(corporate governance)的機構障礙,以及治理層次(business administration)的機構障礙。

國營事業之難以做得到事業創新,首要的關鍵性困難是,完全受制於公司統理層次的機構障礙( institutional barriers)。

第一個公司統理的機構障礙,乃國營事業之所有權人(ownership)與代表人權(representatives)的基本定義與定位問題,以油電價格事件當事人的中油、臺電兩家國營事業而言,究竟是一家屬於「全民所有的企業」?或是一家屬於「經濟部所有的企業」?抑或是一家屬於「勞工所有的企業」?

國營事業豈是「全民所有」抑或「勞工所有」?

當一家國營事業的經理階層人員,甚至於高到總經理、董事長,的異動升遷調整轉換,都必須先要取得「多數員工的同意」,乃得以為之的時候,則真的不免要讓人高度懷疑,究竟國營事業真正是屬於「誰家人的公司」了?

在今天臺灣社會民粹的心目中,似乎「國營事業」乃是每一國民人人有權得以任意施加監理、督導及管理的一種企業體,甚至於說是要每一家國營事業都得向「全體人民」負責。然則,在事實上,在臺灣的任何國營事業,已經早就再也得不到任何納稅人稅款的補貼挹注了,所有「國營事業」早就必須「自負盈虧」了,更正確的說,今天在臺灣的國營事業,就在「全民所有」的前提之下,都必須在「不能有盈,但有虧必須自負」原則之下經營。

「勞工董事」竟擁有「少數否決多數」的黃金票表決權

依當下的現實情境言之,臺灣的國營事業乃「經濟部所有」,應該確確然是真實的,因為在每一家國營事業的統理機制董事會之上,另外存在一個公司法所沒有,但卻極之類似中國大陸共產經濟體制的「黨委書記」,這在臺灣個案,就叫作是「國營會」的一種「太上董事會」,「國營會」的確才真正是國營事業的實質「統理機構」(corporate governance),既可以監理、督導、完全管控,甚至可以完全否決,或變更董事會的決議。

然而,不僅此也,今天臺灣個案的現實機制,又在90年代增添了「勞工」可以出任「勞工董事」的新型態,也就是說「勞工」,可以進駐董事會成為所謂「勞工董事」,甚且在董事會擁有「少數否決多數」的「黃金票表決權」;正由於有了這種機制的設計與運行,使得臺灣的國營事業,在屬性上更像是「勞工所有」,而根本就不是「經濟部所有」也不是所謂的「全民所有」的事業體。

官股比率低於20% 依然還是該管的國營事業

第二個公司統理的機構障礙,是現行國家發展委員會所訂定的,「政府得以干預/掌控」國營事業,所必要的前提條件是:「祇要官股比率不低於20%者」的國營事業,則政府及民意機關,就依然絕對有權,可以大剌剌地將其「有形之手」繼續直接深度地,伸進到國營事業之內部,決定其公司統理權的構成,以至於逕行干涉公司治理權的運作。

根本不得冒險 也不得創新 更難以新生

第三個是公司治理層次的機構障礙。在企業經營層次的量、價、質、時之每一項市場機制元素,悉數都被《國營事業法》之規定,予以完全的框束;更加上,《政府採購法》的僵硬性及非市場性的嚴苛侷限,事實上在臺灣的任何國營事業經營,既「根本無法冒險」,而且是「亦不准許冒險」,甚至在面對全球化自由開放市場的時刻,更是既「不能權變」也「不可以有彈性」。

即使當我們回顧60年前,「中油」曾經是與「政大公企中心」及「中國生產力中心」同時被並稱為是「臺灣現代管理理論與實務引進」的三大先驅機構,「中油」也同時被盛稱是「臺灣企業家精神」及臺灣「專業經理人成長發展」的最重要推手之一;然則,在面對前述統理層次,乃至於公司治理層次的雙重機構障礙之下,竟使得國營事業SOE先驅性的經濟管理及企業經營,都被不具任何代表性的有限民粹所繳械與綁架,以至於根本無以有效發揮。

在今天,倘若還不能讓所有國營事業,都能徹底完全民營化,則要議談老店新生或創新冒險,其實都必然要成為絕無可能之事。

*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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