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同性婚姻的紛爭始終來自於政府壟斷

2016-12-0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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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一旦改為登記制之後,政府壟斷公證人市場,變成所有政府裡的政客不喜歡公證的契約都被化為無效。(資料照,宋小海攝)

作者認為,一旦改為登記制之後,政府壟斷公證人市場,變成所有政府裡的政客不喜歡公證的契約都被化為無效。(資料照,宋小海攝)

最近立法院審查同性婚姻法案,正反雙方團體吵得不可開交,屢屢包圍立法院抗議,劍拔駑張但卻聽不到深度的討論。在這邊提供另一種思路,釐清這些紛爭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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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一看到同性婚姻,立刻腦充血的開始逼問你同性婚姻是不是基本人權,一邊說反對的人就是守舊腦殘,另一邊說支持的人就是毀常亂綱。錯了,這兩種看法都一樣不正確!

這個根源還是要從婚姻的本質談起。婚姻的本質就是私人契約,是兩個人以長期共同生活為目的,協定財產分配與使用權的契約。這也就是為什麼結婚往往還需要一張紙本證書,上面還需要證婚人的緣故;證婚人就是契約書上的第三方公證人,在契約簽訂的時候,確保雙方都了解契約條約意義,並確認雙方都是在合意狀況下簽署。法院公證結婚,只是公證人的身分是法院而已。

既然婚姻是個契約,那就是雙方兩造(當然也可以是多造)合意即可,從來沒有簽署契約的第三方他人完全沒有置喙的餘地。那問題出在哪?問題出在政府將有效婚姻的定義從傳統的儀式制改為登記制。儀式制的婚姻下,簽署人可聘請任何人擔任公證人,所以一男一女可以簽訂婚姻契約,老爺夫人再帶兩個小妾可以簽定婚姻契約,女王大人帶著三個小白臉可以簽定婚姻契約,兩個大老爺當然也可以簽定契約。一旦改為登記制之後,政府壟斷公證人市場,變成所有政府裡的政客不喜歡公證的契約都被化為無效。

在政府的壟斷之下,同性戀不能結婚一點都不孤單。因為放眼歷史,美國人1776年開國以來也實行過191年的『反異族通婚法』規定白人跟黑人的婚姻無效,德國人也在1935年制定了『紐倫堡婚姻法』,規定日耳曼人與猶太人的婚姻無效。我們可以看到在政府的干預下婚姻政策能夠實行的非常純淨,非常符合「傳統價值」,阿道夫元首若是看到今天我們的社會仍然有這麼多熱情的支持者,恐怕也會幫忙大聲鼓掌叫好。

20161128支持婚姻平權者舉起中指傘,批評對街反同志婚姻者。
作者強調,在歷史上,我們可以看到在政府的干預下婚姻政策能夠實行的非常純淨,非常符合「傳統價值」,卻讓人感到心寒。(資料照)

社會上有些聲音,認為同性婚姻要與大眾溝通,要尋求社會共識,沒有達成社會共識正確,不應貿然開放。不禁讓人啞然失笑。認為人際關係需要經由國家認可才能生效就已經很奇怪了,認為人際關係居然需要「社會共識」更是莫名其妙。如果別人決定要交什麼樣的朋友不需要全民公投、立法開放,那為什麼別人的婚姻卻執著於要求其他不相干的人認可呢?連別人家的家務事也要管,恍如連續劇中常見的長舌鄰居,深怕少了自己的雞婆對方就會生不出兒子來一樣。

另外一方面,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常常說「法律允許同性結婚,是傷害我們傳統婚姻的價值」,這個理由更是好笑。我想請問一下,別人的婚姻狀況,是否會影響這些遵守所謂「傳統價值」的婚姻對象選擇權?或者是讓已婚的家庭發生財產上的損失?還是有逼迫異性戀必須要跟同性戀者結婚?婚姻對象的選擇自由跟個人的私有財產都沒有損失的話,憑什麼說「傷害」?如果有人認為「打老婆傷害傳統婚姻價值」「重男輕女傷害傳統婚姻價值」,那按照這些人的想法,應該制定法律宣布異性戀婚姻違法才是。我可以馬上想到反駁的聲音向我襲來「那些人打老婆,關我什麼事?」

對啊,人家同性伴侶想要走入婚姻,又關你什麼事?俗語說「住海邊管很寬」「別人吃麵你在喊燒」,沒想到天天死盯著別人碗裡,高喊著燙死了的海邊居民,人數實在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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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者表示,當有人問到同性婚姻到底是不是人權,真正的答案應該是:政府從頭到尾都不應該介入私人契約。(資料照)

所以回到主題,當有人問到同性婚姻到底是不是人權,真正的答案應該是:政府從頭到尾都不應該介入私人契約。不管是同性婚姻還是異性婚姻,還是異族異國婚姻,還是任何其他契約都是一樣的。所有人都認為政府要出來解決問題的時候,政府就往往製造了最大的問題,這是最根本的原因。

*作者為鉛筆經濟研究社成員,FB粉絲頁「連我爸爸都沒打過我」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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