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臺灣否毀商業契約 世界經濟當然否毀臺灣

2016-09-2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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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在臺灣,先是有了交通部的臺灣高鐵BOT及高速公路遠通ETC案,旋有財政部與臺北市政府的臺北101大樓案,接續出現政府單方面主張的中間修改、變更與增補追加事後條款的「過度行政干預/干擾」問題;最近,則有震撼全球經濟社會的臺北市柯P的五大BOT弊案,把主政當局「仇富反商」的意識型態,充分惡意映現,也把臺灣行政公權力霸凌民間事務的惡行惡狀顯露無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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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柯P之絕對惡質蓄意打擊遠雄大巨蛋BOT案的「仇商恨商反商情結」,更堪稱是根本否定並完全蔑視BOT商業契約精神與規範的絕對「負面經典之作」。其結果,當然肇致迄今臺北市新推委外及BOT案迄無一件得以成案發包。

變本加厲框死服務業國際接軌

更加掐死了臺灣經濟國際化全球化發展命脈的,是發生在下一階段國家發展主力角色的「服務業經濟部門」,舉凡所涉及與社會各階層消費者(包括機構消費者與一般大眾消費者群)界面關係的任何「商業契約」,竟都在2000年後,賡續橫遭政府黑手公然嚴厲施加行政干預、破毀、扭曲、變型的「迫害」。

今天在臺灣可國際貿易化的服務業部門,最大最重要也最有國際市場能見度的,一是工商專業服務業,特別是科技專業服務業、顧問工程服務業、及營建工程服務業,另一則是包括證券、債券、外匯交易、銀行服務、保險服務、不動產服務投資顧問服務等的金融財富資產服務業。

前者遭遇的困難與挑戰,幾乎與政府採購法下的BOT案完全相同命運,後者,卻讓臺灣可貿易服務產業發展,既走不出去國際化不了,且又加倍嚴重地嚇壞了外人外資,繼續前來臺灣投資營運專業服務業的意願與可能性。

主要是因為事涉象徵經濟金融財富資產服務業營運的規制管控,政府部門長期以來都固執採行「自我民族中心保護主義思維」及「一切弱勢至上保護主義原則」,以高強度行政干預及超高調程序正義條規之「嚴控嚴管」,侍候服務業投資營運。

祇見弱勢不見市場的金融服務管制

事實上,針對其與家戶經濟或個體個人互動介面的服務業管理,長久以來各主管機關早就採取服務產品類型、內容項目、管道通路須事先特許核可制,並且制定各種各類買賣交易移轉的「定型化契約」,剛性規範限縮了普世商業契約在臺灣的實務運作空間,既斲喪了商業契約的自由開放本性,斷送了服務交易(貿易)合意條件的彼此尊重,也扼殺了兩造或多造之間彼此諒解與履行權利義務關係。

在臺灣針對典型的不動產及財富管理投資貿易事項,早有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公平會,乃至內政部等「相關機關」,凡面對爭議或抗爭事件,根本不問既訂核可的「定型化契約」落實狀況,亦不依法應由司法機關終極定奪,卻動輒逕以機關本身偏執的自我行政裁量,或強制指派交由一味祇顧「社會公平正義」的仲裁單位調處,以「打倒財團、富商,保護弱勢」結案,讓依法營運業者含冤吞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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