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校園教育輔導與性平機制的爭議與反思

2016-07-23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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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以及心理、社會或文化人類學研究的語境中,確實存在另一種「調查」,目的是「理解當時當刻相關的人各自內在狀態,以促使對自我與他人的照見與認識。」這種「調查」較接近俗民誌方法學的概念,意思其實是去「了解」,這過程更接近「敘事探究」,這在校園脈絡中,這往往是透過師生及同儕關係的陪伴,「回溯了解事件的發生與演變歷程」來開展的教育輔導歷程,它也需要釐清還原真相,或說可能的、多元的真相,為的是能以此為基礎發展後續的對話,所以歷程中也會需要透過訪談與對話方法,重建多元真相的脈絡。這種「了解/調查」與「性平申訴調查」差異甚大。…教育輔導目的的工作小組如果能走完整個歷程,會包括「了解/調查」、「負起每個人在事件前後的行動責任」、「為所犯的錯道歉」,從每個問題的解決都是得在它特定的脈絡中面對問題特性與限制中創造條件一步步往前的,能順利達成,是成功,那真好,但沒達成,也不是就等於一切為零的「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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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過程「教育輔導」的挑戰及結構侷限

杜認為回到當時處理的情境,事發之初,就已進入國家刑法「非告訴乃論」的司法程序;當事人雙方考量未來的法庭攻防,也開始影響校園裡兩造當事人的利害盤算,間接造成要再進行相互理解與對話的困難。教育輔導工作小組希望兩造雙方,能夠彼此去「認」自己在過程的行動做了什麼,該負的責任,可是被控性侵的一方,他若在校方就認下過錯,會對其未來司法判決不利。這個法庭攻防的考慮,對於推進關係倫理中的認錯,成為一個困難的結構性因素。而巫生又強烈要求,希望王生趕快認錯,乃至希望其自動退學,這個是當時工作小組在結構下,難以協助滿足巫生的期待與需求。

教育輔導工作小組做的好不好,是否回應當事人的需求?又是否一定能完全回應當事人的需求?

杜強調回到當時工作小組的介入過程,那時在很多狀況不清楚下,只能說此事件「疑似性侵」,而在杜的臉書文本有說明,巫生期待王生退學,而系、所是沒有法規職權依據,所以無權去掌控決定把王生退學與否;且回到當時,因那時沒有更具體有利巫生的直接事證,如後來才出現的檢驗證據(我參考壹週刊786期,應是指檢察官提出的DNA檢體),那時就要幫巫生討到她希望得到的公道,實有當時條件不足的困難。

曾遭到性侵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女學生帶著床墊上學,控訴性侵者還在校園內。(圖片截取自youtube)
曾遭到性侵的美國哥倫比亞大學女學生帶著床墊上學,控訴性侵者還在校園內。(圖片截取自youtube)

因此,在工作小組結束任務,巫生九月底開始正式申請性平程序調查,性平會也是因無直接證明性侵證據,學校後來對王生做出兩大過兩小過的懲處,因為校規中,要明確被界定為性侵才能把學生退學。而事發半年之後,法庭攻防上出現了一個檢驗的新事證,此一新事證似乎能夠證明疑似性侵,以至於這個案件的定調就完全改變了。學校改對王生懲以「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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