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在紐西蘭、瑞典,幾乎沒有醫師挨告?2國政府面對醫療糾紛的「超強對策」值得台灣學習

2018-11-0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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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為了營造較和諧的醫病關係,避免醫療糾紛對醫病雙方造成二度傷害,台灣的政府、法界、醫界正努力建構一套更正向積極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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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預防勝於治療的道理,這也適用於醫療糾紛處理制度的規畫。能夠避免傷害發生是最好的,不過醫療行為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和風險,難免會出現醫療傷害。這時若能夠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讓事故獲得各方可以接受的結果,就能避免走入大家不樂見的醫療糾紛,消耗更多的社會成本。

南半球的紐西蘭和北歐的瑞典都在40年前就已經透過國家政策和制度,朝上述的目標實踐。他們的方法、經驗與成果,值得我們了解和參考。

紐西蘭的「不論過失補償」模式

紐西蘭是全世界最早建立並實施醫療傷害事故處理制度的國家。從侵權法體制轉變為「不論過失補償」(no-fault compensation)、非訴訟的模式,來處理包括醫療事故在內的傷害事故。

紐西蘭政府在1974年開辦「意外事故補償機構」(Accident Compensation Corporation,ACC),受理民眾申請工作、交通、暴力、醫療等各種意外事故所導致傷害損失的補償。這套制度也是目前國際上涵蓋面最廣、全國一體適用的不論過失傷害補償制度,財源來自政府的稅收與向雇主課徵特別稅。

在此制度下,因醫療措施或副作用造成的傷害,無論是否可避免,病人都可以向ACC提出申請。只要傷害與醫療診斷、決定、治療處置(或未處置)確實有關,不論是否為醫事人員的過失所造成,都能獲得補償。獲補償者約佔所有申請案的4成。如果申請未過,可以向ACC提出再議,若再議失敗,還能向法院再上訴。

醫療傷害補償的項目包括後續所需要的醫療和復健、無法工作的收入補貼、永久傷殘的非經濟損失補償、死亡補償。各補償項目的金額都有事先訂定的計算標準,相當透明。

這套制度實施之後,在紐西蘭,遇到醫療傷害的病人基本上不能向醫療提供者提告,除非醫療人員所做的行為嚴重違法,情節重大,明顯超出醫療傷害補償的範疇。但是這種情況非常罕見,而且幾乎都是因為醫療人員對病人故意做出性犯罪的事件。

紐西蘭除了讓醫療傷害的病人得到合理補償之外,也非常重視運用這套制度所獲得的醫療事故資料,發揮促進病人安全和提升醫療品質的正面價值。因此ACC的醫療案件處理部門成立了「病人安全小組」,主要任務是將醫療傷害事件匿名處理後,分享給學術單位和醫界進行研究分析,促發醫療提供者從中學習,實施預防改善措施,以降低傷害事件的發生率。該小組同時密切注意醫療傷害事件的趨勢,若有發現異常或特殊事件,會立即提出警示讓醫療院所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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