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醫者必看》不想莫名其妙被病人告賠錢,醫法雙修的他說,看診時用「這招」自保!

2018-03-15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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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非本人/photoAC)
醫師能提出這份證據,絕對會影響檢察官決定要不要起訴的定見。(示意圖非本人/photoAC

最後再舉個例子,這是一位病人在檢察官面前的真實陳述,「牙醫師並未求證就打麻醉針拔牙,拔時很痛,他在我不舒服、意識不清時拿同意書給我簽。」請問如果你是那位牙醫師,你如何在檢察官面前證明自己清白,用病歷、記憶、回憶還是助理證詞?結果這位牙醫師因為拔牙時全程錄影,經檢察官勘驗該錄影光碟,發現病人是先簽同意書後,牙醫師才進行拔牙,且過程平和,病人並無痛苦或意識不清的情形,因此檢察官就對這位牙醫師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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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此類睜眼說瞎話的案例真的不少,這位病人後來還再議(再提一次告訴),病人說:「牙醫師所提供的光碟是否當天上午錄的或剪接來的,因偵查庭未播放,我(病人)無法相信,且從影片可以看出是先拔牙再簽字。因我身體不適,拔兩次都拔不下來,於是牙醫師叫我在躺椅上休息10分鐘,到第三次拔牙,牙齒活生生被誤拔下來,我當場抗議拔錯牙,要有這些畫面的光碟才是真的!不起訴處分書說我先簽同意書再拔牙,是錯誤的。」

即使有影片都還可以這樣瞎扯,萬一沒有這影片,換成是你,要如何讓自己平安脫身?由此可知錄影(音)的重要性。

(示意圖非本人/chia ying Yang@flickr)
從荒謬的醫療糾紛中可以得知錄影(音)的重要性。(示意圖非本人/chia ying Yang@flickr

老鄧給個說法

錄對話,不是錄對方

診間錄影(音)的資料如果想當作法院證據,一定要注意得錄到彼此對話,而不是只錄到對方,如此錄的動作才不會被認為可能觸犯妨害秘密罪。當沒有違反妨害秘密罪時,這份未得同意的診間影音資料,才可當作呈堂證供。

沒違反妨害秘密罪的錄音,就是證據

只要錄的是彼此,而且有錄到彼此,加上所錄了內容為就醫過程,也就不是無故,那麼法院會接受該影音資料為證據的一部分,至於法官要用多少,則屬於法官的職權。

有錄才會安

這年頭睜眼說瞎話的人很多,睜眼聽瞎話的更多,怎麼讓自己能在此環境中安穩行醫,錄影(音),特別是錄音,絕對是現今醫療生態中安全存活的必要選擇。有錄才能心安,有錄才有機會保自己平安。

作者│鄧政雄

牙醫師、台北市衛生局調解委員、法官學院醫療法律講座、揚信牙醫診所負責醫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國立陽明大學牙醫學士、老鄧給個說法粉絲團版主、老鄧給個說法Blog版主。

公開課程:「為自己而戰」系列,「不怕醫療糾紛,你需要知道的三件事」。

開業二十五年,眼見醫療糾紛與日俱增,於是跨界醫法雙修,入選調處委員,經手上百件醫療糾紛調處案件。曾受邀前往法官學院講座,與法官交換心得經驗。

本文經授權轉自商周出版《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原標題:未得同意所錄的影音可當作證據嗎?)
責任編輯/蔡昀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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